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交易字第74號刑事判決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查本件告訴人陳○竹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均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查告訴人林秉賢告訴被告張文得過失傷害部分,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交簡字第5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TRUONGKHUYEN(中文名:張勸)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2、被告坦承涉犯過失傷害罪嫌。
理由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醫易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俞岑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該條項規定係就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同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罪及過失傷害致重傷罪之基本犯罪類型,對於加害人為汽車駕駛人,於從事駕駛汽車之特定行為時,無駕駛執照駕車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又就所犯過失傷害罪部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加重其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114年度偵字第55131號),本院判決如下:主文A04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交易字第46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漢威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