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695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6950號原告曾子瑛訴訟代理人張睿紘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國文之繼承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6950號原告曾子瑛訴訟代理人張睿紘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國文之繼承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中補字第1103號原告張淑珣被告邱原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桃補字第286號原告盧玟潔訴訟代理人曾煜騰律師被告錡烱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150號原告李條凰李承翰被告王怡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上字第63號反訴原告陳品辰訴訟代理人歐嘉文律師複代理人陳朝復律師反訴被告張孝宇訴訟代理人林益堂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三、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相關卷宗與審視聲請人提出之事證,可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之第一審判決(即本院111年度中簡字第1224號判決),經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06
115年度沙簡字第39號原告黃國瑋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江明俐被告鄭楷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雄簡字第67號原告陳建修被告喬紹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
二、上開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賴正時被告簡秉達即任德記帳士事務所被告艾碼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簡秉達(原名簡昭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訴訟代理人何文雄律師謝允正律師被上訴人周時屏訴訟代理人苗繼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31號原告廖維國訴訟代理人許立功律師被告廖宥安蔡岳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訟,經本院以109年度中簡字第991號判決張金科勝訴確定後,張金科復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遷讓房屋強制執行,後由本院民事執行處人員以109年度司執字第61562號辦理,
114年度訴字第3930號原告鄭兆良訴訟代理人董佳政律師被告盛旺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吳瑞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惟原告給付第一期簽約款後,被告透過仲介賴士堯傳訊向原告表示系爭房地內住戶拒絕搬離,要求原告再寬限一些時日處理遷讓房屋等事宜,然依系爭買賣契約第17條「其他約定事項」,
東駿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汾蘭訴訟代理人施慶堂許紘瑋被告蔡慧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上字第46號上訴人即原告楊博賢被上訴人即被告黃亞萍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3,377元,並自114年10月30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43,377元。
⒉被告應自起訴狀送達翌日即115年1月22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5,000元。⒊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⒋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402號上訴人即被告林茂源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子洋間,因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