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9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94號原告楊鎮綱訴訟代理人王得州律師被告吳國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94號原告楊鎮綱訴訟代理人王得州律師被告吳國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又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所謂因租賃權涉訟,係指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之訴訟,如確認租賃權存否之訴而言;以租賃關係已經終止為原因,請求返還土地或遷讓房屋之訴,係以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
109年度重上字第926號)均認系爭房屋之價額為1,800萬8,080元;且原告於訴外人吳秀文等人對其請求返還系爭房屋之訴訟中(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34號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114年度彰簡字第86號原告張献卿訴訟代理人朱瑞麟被告張朝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
睦工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森煌訴訟代理人陳柏愷律師被告串門子雲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良敏訴訟代理人劉大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重簡字第2592號原告張耀運被告陳永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263號原告林鴻鈞訴訟代理人陳仲豪律師被告黃厚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707號原告陳美惠被告羅玉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告游國騰阮氏蕊共同訴訟代理人劉烱意律師蕭宇廷律師複代理人歐陽圓圓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告展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華卿訴訟代理人陳信亮律師被告宏昌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謝明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系爭房地遭他人占有,買受後需自行排除他人占有,於108年4月23日之客觀交易價值則需扣除占有期間機會成本損失、遷讓房屋訴訟費用、遷讓房屋執行費而為2,046萬2,355
:一、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豐補字第167號原告蔡惠玲被告李益致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益致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一、
113年度中簡字第1568號上訴人即被告莫梅徐頴增徐佩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霞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原訴字第17號上訴人即被告蔡群皞簡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孟祥紅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
鍾文忠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鄧蒔方被上訴人即原告鍾承達鍾文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法定代理人黃湘婷被上訴人即原告徐丞鴻徐茂展黃士哲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743號遷讓房屋等事件
二、聲請人對本院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訴字第5號遷讓房屋案件聲請法官迴避,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以113年度沙簡聲字第29號民事裁定命聲請人於受送達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岡簡字第274號原告李侯麗珠被告高亦欣(即鄧君豪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岡簡字第445號原告馬許水衽被告高亦欣(即鄧君豪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