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412號民事判決
㈡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遷讓房屋部分,應以系爭增建物之價值為斷,不包括土地價值在內。
㈡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遷讓房屋部分,應以系爭增建物之價值為斷,不包括土地價值在內。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橋補字第1145號原告陳秀香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明春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70號原告呂清彬被告連正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訴字第60號原告張秀杏訴訟代理人呂郁斌律師被告葳霖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心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字第601號抗告人林文寶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李宜亭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鳳補字第11號原告黃森焜上列原告與被告溫奇臻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聲請人前依本院111年度聲字第196號民事裁定,提供新臺幣312,000元為擔保金,並經本院111年度存字第1259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後,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84427號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
114年度補字第340號原告邱國銓訴訟代理人李進成律師李宗原律師被告江素秋訴訟代理人粘毅群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原告聲明第二項依租賃契約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與訴外人即連帶保證人汪學謙共同給付原告230,055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按月共同給付原告105,000元違約金
金鑫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金鑫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李信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本件聲請人雖聲明停止執行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91833號執行程序,惟查該遷讓房屋部分已執行完畢,嗣經本院向聲請人確認其停止執行之真義,其係僅針對金錢債權部分請求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72號原告莊景鈞訴訟代理人蕭家捷律師被告吳三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告邱榮堂邱榮城邱榮文邱秀英被告邱秀燕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511號原告吳建廷訴訟代理人黃奉彬律師被告施佳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44號上訴人陳宇琦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尤洋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月24日向本院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孫宗漢遷讓房屋等,有民事調解聲請狀收文戳章足憑,然相對人業於112年11月4日死亡,有相對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811號上訴人即被告鄭秀寶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祝美玲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113年度中簡字第3660號原告彭春源被告彭春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彰補字第176號原告黃祝妹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馥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桃簡字第1942號原告洪祥瀚被告莊啓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7日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