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567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1567號原告蕭以淩被告李玥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1567號原告蕭以淩被告李玥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中簡字第2842號原告林亭妗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林友仁被告宋承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3141號原告陳阿蕊訴訟代理人謝國貞被告許明國訴訟代理人林瑩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2918號原告楊美珍訴訟代理人陳令軒律師黃昱嘉律師被告齊國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原告邱煌碧訴訟代理人林迪重李明通林德泉被告蘇敏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2030號原告三鶴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怡萱訴訟代理人黃敬寓律師被告黃雲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吳嘉盛黃美惠共同訴訟代理人洪士宏律師洪紹頴律師甘芸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113年度訴字第865號原告陳穎達訴訟代理人張啟祥律師蔡宜真律師被告張祝晴訴訟代理人許惠珠律師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
郭香吟律師被告劉祥瑞姜永孟林志成共同訴訟代理人陳勇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證信函請求被告騰空遷讓返還系爭房屋(見司補卷第30至48頁),並陳明係因胡經業罹患疾病無力負擔長照中心及看護等鉅額費用,欲處置系爭房屋或將該屋供為胡經業安置處所,始訴請被告遷讓房屋等語
理由一、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續字第3號請求人金扶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藍銘洋相對人賴杏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桃補字第840號原告楊明相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素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橋簡字第50號原告沈永偉上列原告與被告鄔昌叡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51號原告蔡玉雲訴訟代理人黃俊嘉律師陳秉宏律師被告吳美圈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
又請求遷讓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全字第8號聲請人蔡慶峰蔡沛融相對人蔡嘉男蔡易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77號上訴人鄭公珣被上訴人包文成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23日本院113年度基簡字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屏補字第544號原告華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映誠被告張珀緋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28號原告林佳齡被告柯大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