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3年度店簡字第136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店簡字第1361號原告詹陳秀緞被告彭逸君上列原告與被告彭逸君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一、按提起民事訴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店簡字第1361號原告詹陳秀緞被告彭逸君上列原告與被告彭逸君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一、按提起民事訴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壢簡字第592號原告胡秀鳳被告凌敬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緣案外人楊清一在168地號土地上興建房屋,與告訴人楊奕樹有遷讓房屋事件糾紛而訴訟,經法院判決楊清一敗訴,致被告心生不滿,被告竟於民國112年1月11日下午2時30分許
113年度簡字第10號(原113年度訴字第1448號)原告林富美被告史珮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112年3月27日反請求離婚(即本院112年度婚字第65號)、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給付未成年子女將來之扶養費(即本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07號)及遷讓房屋
審酌本件係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如不停止執行,將來亦非難於回復執行前之狀態。
年度司聲字第1347號聲請人新祥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潘東發相對人秀岡山莊第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黃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業經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爰聲請法院裁定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鳳補字第825號原告郭清竹訴訟代理人洪永志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沈燕鈴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六簡調字第511號聲請人徐秀莉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裕宏等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三、經查,本院依職權調閱113年度司執字第176678號遷讓房屋等強制執行程序卷宗確認,上揭強制執行程序之執行債權人為相對人,執行債務人則為蘇悠逸,聲請人並非上揭強制執
二、經查本件係原告對被告邱瓈寬提起遷讓房屋訴訟(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219號),經本院以109年度救字第1098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892號原告張博宇被告蔡明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有下列待補正事項: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萬2,000元,並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2萬4,000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686元,並自民國113年7月4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12,000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707號原告許秀鑾被告周坤逸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係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臺北市
113年度桃簡字第982號上訴人即被告吳金菊被上訴人即原告蘇金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34號上訴人高新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雲峰國際商務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吳晉誠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雄補字第2672號原告許恒祥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學琳間遷讓房屋及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330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雄簡字第1470號原告楊正忠被告王濟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