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875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875號再抗告人賴艾蓮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張美華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875號再抗告人賴艾蓮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張美華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惟原告如能查報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號一樓及二樓房屋之交易現值或經有鑑定資格之鑑價公司所為之鑑價資料,且該交易現值或鑑價資料較本院所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低者,則應以該交易現值或鑑價資料為本件遷讓房屋訴訟標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1116號聲請人陳忠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葉春枝間請求遷讓房屋等(核定訴訟標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鳳補字第746號原告蔡進財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亦廷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16號原告莊文雄被告歐坤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30號民事判決為擔保假執行,曾提供新台幣4,652,549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11年度存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前遵鈞院111年度重訴字第703號民事判決,為供擔保假執行,曾提供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金,並以鈞院113年度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雄補字第1987號原告韋先治被告潘信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及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965號原告侯進興上列原告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姓名,並提出被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朴簡字第223號原告黃嚴樂訴訟代理人黃秀卿被告冠葆環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胡鎧原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
(二)異議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前經本院以第一審判決原告即相對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訴訟費用由異議人連帶負擔1/2,餘由相對人負擔。
113年度簡上字第41號上訴人羅俊翔訴訟代理人黃豪志律師被上訴人羅錫堅訴訟代理人閻道至律師尤文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㈡白富松僅於112年10月間因原告應遷讓房屋而未遷讓,始與原告有所爭執,其餘時間並無毆打原告之情事,且白富松同情原告之母親因病而身體不佳,缺錢支付醫藥費,原告亦有向地下錢莊借錢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792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一、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斗簡字第348號原告賴晉頌被告謝景霖上列當事人間有關遷讓房屋事件,茲有尚須調查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776號原告莊正雄被告曾坤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則被上訴人本於物上請求權請求上訴人遷讓房屋,亦屬無據,不應准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中簡字第3902號原告王恢棟被告賴宇茗翁珮雯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鳳補字第726號原告李林雪娥就原告與被告江進龍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之訴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