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24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24號聲請人楊志賢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廖昭量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113年度上字第1128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24號聲請人楊志賢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廖昭量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113年度上字第1128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26號原告謝乙辰訴訟代理人姜鈞律師曾冠鈞律師被告蘇柏瑞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嘉簡字第817號原告蘇富美訴訟代理人林俊生律師被告蔡旺都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
訴訟代理人王炳人律師羅閎逸律師吳佩書律師複代理人陳宏瑋律師凃奕如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81號原告郭大鈞林子皓被告黃鉑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四、經查,相對人因與異議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前依本院110年度壢簡字第1677號民事判決,以本院111年度存字第1604號提存新臺幣(下同)69萬1000元擔保金後,免為假執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10號原告黃淑津被告李驊珍楊紫白陳聰賢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1309號原告陳仁宗被告羅志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113年度壢簡字第82號原告巫玉美被告張伊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壢簡字第779號原告陳月如被告蔣巧菊住○○市○○區○○○街000號7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陳金波訴訟代理人蔡宗隆律師林明葳律師複代理人傅羿綺律師被告陳皇材陳皇志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
被告抗辯兩造另有分割共有物訴訟(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13號,現尚未確定),若該案將系爭不動產分割予被告所有,被告於本案即無遷讓房屋之必要,且兩造間是否存有分管契約
關係及與其等子女即被告之孫子有居住需求,然原告與李秋梅於108年7月26日離婚、108年9月25日結婚、113年2月間離婚,其等婚姻狀況分分合合,被告於112年間對原告及原告之母劉黃金美提起請求遷讓房屋訴訟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足額繳納裁判費。
經查,再審原告所指之本院97年度簡上字第15號訴訟,係再審被告與訴外人鄭蔡月雲等之遷讓房屋訴訟,與本件訴訟之當事人不同,且兩件訴訟就遷讓房屋之地址亦不相同,足見訴訟標的相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中簡字第3019號原告王嬋娟被告鄭驊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74號原告沈子豪盧政賢被告杜氏添即鑫旺檳榔攤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抗字第38號抗告人吳昱昇相對人許宗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民事合議庭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所為之第二審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中補字第3736號原告賴桂芳訴訟代理人黃秀惠律師被告劉宇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