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1142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1142號聲請人張芝菡上列聲請人因與劉蘭妹間請求遷讓房屋等強制執行聲請迴避聲請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1142號聲請人張芝菡上列聲請人因與劉蘭妹間請求遷讓房屋等強制執行聲請迴避聲請
㈡抗告人起訴時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遷讓房屋、第2項係請求自112年5月1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違約金280,000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80號原告許宏斌訴訟代理人黃雅惠律師被告黃金發上列當事人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113年度中簡字第3319號原告蔡秀琴被告陳婉偵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2565號原告楊秀惠訴訟代理人林郁政被告曾麗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㈡被告應自民國112年4月20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按年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萬5,811元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年度台上字第2029號民事裁判意旨為其依據(參見本院訴更卷第366頁),然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029號民事判決之案例事實係涉及都市更新條例之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宜補字第281號原告簡瑞華被告張裕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簡瑞華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7號上訴人黃珗溢被上訴人黃孟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又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房屋之價額為準,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規定,其附帶請求給付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則不併計其價額。
又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房屋之價額為準,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規定,其附帶請求給付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則不併計其價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102號原告解竣傑被告陳三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1334號聲請人郭趙彩霞相對人聞振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49號原告陳彩鳳被告張睿珈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睿珈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之標的,請求遷讓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場交易價格為準。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7號上訴人即被告黃泰山被上訴人即原告黃高玉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經核原告前揭更正聲明核屬基於向被告請求遷讓房屋等之同一基礎事實,而為聲明變更補充使之完足、明確,於法核無不符,應予准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945號上訴人李明珠被上訴人蘇振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重簡字第2181號原告施明德被告趙堃煌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