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司補字第413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北司補字第4134號聲請人陳依蝶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冠中等間聲請遷讓房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北司補字第4134號聲請人陳依蝶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冠中等間聲請遷讓房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橋簡字第1161號原告林祐騰被告陳其燢(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48號原告謝忠憲訴訟代理人謝宗融被告鄧玉明原告與被告鄧玉明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雄簡字第2470號原告王素月被告安瑾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雄簡字第2423號原告吳均偉被告郭冠祐柯宜玲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冠祐等間遷讓房屋及損害賠償事件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之書狀及繕本,並按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如對第一審判決全部聲明不服,就主文第一項命遷讓房屋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救字第30號聲請人鄭公珣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包文成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77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北簡字第10779號原告李萌生被告王賢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新臺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北補字第1586號原告高耀宗訴訟代理人劉昌崙律師林聖彬律師被告劉芳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新簡補字第177號原告洪偉倫被告張昶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周昕瑜何金艷黃小芳廖瑞金楊鳳娥上列當事人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
年度六簡字第114號原告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南投分署法定代理人李政賢訴訟代理人葉錦龍律師被告余灌核即余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陳崇光律師宋思凡律師被告谷燕子訴訟代理人賴佩霞律師(法扶)被告郭穗邦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店簡字第1481號遷讓房屋等事件
事實及理由一、上訴人主張略以:㈠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9011號遷讓房屋等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標的物,係坐落基隆巿成功一路47巷7號1樓(含增建)
至相對人是否因租約終止而負遷讓房屋之給付義務,涉及系爭租約存續與否之實體事項,執行法院無從自公證書之形式遽行斷定抗告人之遷讓房屋請求權是否存在,應由異議人另對相對人提起遷讓房
又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前段係請求被告應給付積欠之租金共1萬6,500元,則原告以一訴主張遷讓房屋與給付租金,依上開規定,應併算其價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彰簡字第658號原告王英雄被告廖乙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士簡字第783號上訴人即被告高宜雄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宋明勳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82號抗告人范淑惠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謝麗美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本院113年度聲字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303號原告吳雅芳訴訟代理人謝明智律師曾偉哲律師被告陳慶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