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5年度補字第75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5號原告余志隆訴訟代理人楊啓志律師林鼎越律師被告洪詩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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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31009號債權人王為安代理人羅美莉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春芬間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744號原告黃沛婕被告黃細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年度補字第308號原告力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濟綱訴訟代理人許朝昇律師被告梁紜甄訴訟代理人鍾明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二、經查,抗告人對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491號遷讓房屋事件第一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以114年度補字第936號受理,並於民國114年9月3日裁定抗告人應補繳再審裁判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橋簡字第1000號原告陳淵輝被告郭東和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訴之聲明第五項關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簡上字第14號上訴人陳麗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惠玲、許家蓁、許惠子、許心緹、許璧琪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橋簡字第1000號原告陳淵輝被告郭東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0日言
又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房屋之價額為準,其附帶請求給付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則不併計其價額。
原告起訴之聲明第二項原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___(按:空白)元,並自民國113年7月15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9,000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854號原告宋明璋被告簡炳煌森本詹秀意即茶王工作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四、經查:㈠兩造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550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字第763號判決、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233號裁定上訴駁回確定,經核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雄簡字第35號原告邱文法陳龍川被告朱威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於民國
⒉經查,被告固曾向告訴人之弟弟承租本案房屋,惟後續告訴人之弟弟過世,告訴人欲將本案房屋收回自住,然被告拒絕遷出本案房屋,經告訴人對被告提起遷讓房屋訴訟,由本院於113
告林庭瑄住○○市○里區○○路000○0號訴訟代理人柯惟升律師被告熊天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陳德勳訴訟代理人郭家宏李瑞仁律師被告啵希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許峻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上訴人就此敗訴部分聲明上訴,嗣兩造於115年2月10日就上開部分在本院成立調解(本院卷第165-167頁),被上訴人亦於本院表示不再請求上訴人拆除地上物、遷讓房屋,以及請求返還土地等
12月20日台內法字第1130402588號訴願決定(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4年度地訴字第13號卷第17-19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住都中心就系爭租屋請求原告騰空遷讓房屋並給付無權占用不當
理由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三、經查:㈠聲請人上開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272號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114年度再易字第38號再審之訴等卷宗核閱無訛,堪認為真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