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842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842號原告陳修宜訴訟代理人沈明欣律師被告潘承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842號原告陳修宜訴訟代理人沈明欣律師被告潘承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
114年度簡上字第255號上訴人楊振益訴訟代理人郭登富律師被上訴人江玉鳳訴訟代理人謝憲愷律師洪維寧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屏簡字第57號原告徐金蘭訴訟代理人顏嘉德律師被告李文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
故原告先位請求徐毅珍給付租金、違約金及遷讓房屋部分,應屬無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78號原告楊秋容訴訟代理人林冠宏律師被告吳王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
三、論罪科刑㈠上址房屋於被告與告訴人間遷讓房屋案件後,已點交由告訴人占有,於本案火災時已斷電而無人居住在內,應認屬現非供人使用之住宅。
⑵慈德寺在陳靖之新任為住持後,對能仁公司提起遷讓房屋訴訟事件即B案,而當時能仁公司法定代理人賴俐蓉在110年4月9日收受B案之民事起訴狀繕本及110年5月5日言詞辯論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雄補字第1294號原告林傳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對聲請人提起請求遷讓房屋之訴(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73號,下稱遷讓房屋事件),取得勝訴確定判決(下稱系爭確定判決)後聲請強制執行,由本院以
周卓訴訟代理人周長黃浩章律師複代理人詹汶澐律師被上訴人徐世霖訴訟代理人王耀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之標的,請求遷讓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42號原告陳信安訴訟代理人顏志達被告劉嶠欣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97號上訴人即原告曾筱涵被上訴人即被告陳益達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遷讓房屋事件
913號上訴人即被告京都電子遊戲場業即蔡雅婷劉明瑋被上訴人即原告蔡百欣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百欣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雄補字第1537號原告陳馮錦霞被告符岱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至上開第二項聲明與第一項聲明請求遷讓房屋部分,均係為回復系爭房屋所有權之完整行使狀態,經濟上目的同一,故就遷出戶籍部分不併算其價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執事聲字第17號抗告人陳麗珠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雪卿間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8日所為之115年度執事聲字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2223號原告李東霖被告鄭聿涵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業經本院以115年度苗簡字第51號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90,餘由原告負擔確定在案,此經本院調卷核明無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竹簡字第485號原告洪晟恩上列原告與被告廖睿媛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