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簡字第2214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桃簡字第2214號上訴人即被告郭啟悅即泓霖企業社被上訴人即原告郭王麗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桃簡字第2214號上訴人即被告郭啟悅即泓霖企業社被上訴人即原告郭王麗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220號原告陶德芬被告陳明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2035號原告林碧桃上列原告與被告方榮華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人即被告何金山羅彥樺何沛璇兼法定代理人何明杰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聿盈即何宜庭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中補字第2947號原告朱弘行訴訟代理人朱培成被告盧宗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210號原告張宜蓁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小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北簡聲字第128號聲請人楊菁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5年度北簡字第158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主
又按以租賃關係已經終止為原因,請求返還土地或遷讓房屋之訴,係以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非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或房屋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又按以租賃關係已經終止為原因,請求返還土地或遷讓房屋之訴,係以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非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或房屋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447號原告吳郁志上列原告與被告孫國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
原告請求被告遷讓房屋,有無理由?1.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民法第940條定有明文。
⒉原告曾執前案訴訟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於112年9月8日聲請對被告楊育忠及其他債務人強制執行,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12年度司執字第29140號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受理,於113
告鄭羽歡廖美鈞共同送達代收人王琪雯被告江燕慧江冠輝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
其等於民國100年間回臺灣定居,並以兩造母親尚居住於系爭房屋,藉詞陪伴母親而入住系爭房屋,嗣兩造母親於102年過世,考量當時因兩造間諸多訴訟關係,原告不得已暫緩請求被告遷讓房屋
貳、實體方面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㈠兩造就鈞院114年度中司簡調字第1536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下稱系爭調解事件),經鈞院於114年12月4日作成調解筆錄(下稱系爭調解筆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2554號原告陳春慶被告吳金宗訴訟代理人陳宏銘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114年度中簡字第4226號原告陳金榮訴訟代理人謝文哲律師被告羅小村黃忠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店簡字第840號原告蔡金燕被告俞萬福殷憲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桃簡字第1397號原告楊德義訴訟代理人方正彬律師被告梁斯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又租金等相關費用請求並非遷讓房屋之附帶請求,應合併計算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