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849號民事判決
繼承人之連帶責任,自遺產分割時起,如債權清償期在遺產分割後者,自清償期屆滿時起,經過5年而免除。民法第1153條第1項、第117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繼承人之連帶責任,自遺產分割時起,如債權清償期在遺產分割後者,自清償期屆滿時起,經過5年而免除。民法第1153條第1項、第117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兩造爭執重點在於:㈠附表一編號一、二不動產遺產分割以何種方式為適當?㈡附表一編號三至五不動產遺產分割以何種方式為適當?
三、兩造就被繼承人李開○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式」欄所載。四、兩造就被繼承人李盧○所遺如附表二所示之遺產,分割如附表二「分割方式」欄所載。
⒉查原告112年、113年認購行為,該認購權於遺產分割前屬兩造所公同共有,經蕭心怡反對而對蕭心怡不生效力,惟該等認購行為已完成,兩造不爭執外部效力為有效,蕭心恬、蕭翔尹
,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本於遺產分割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分割被繼承人之遺產等語。
另按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而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而非各個財產
然簡士性所遺之遺產,業經全體繼承人於115年4月2日在原法院家事法庭調解成立,同意為遺產分割,並就不動產部分辦理分割繼承登記,所需稅規費按應繼分比例負擔,並願偕同或由任一人辦理登記
惟債權人於債務人死亡後,是否於繼承人間遺產分割調解程序中主動提出公司債權,或是否於遺產稅申報程序中列載特定債權債務,涉及當事人對稅務申報、遺產範圍及清償安排之認知與處理方式,尚不能單以未
查乙○○○遺有壬○公司之出資額屬其遺產,並由原告與丁○○、A03繼承,關於遺產分割事件現另繫案鈞院以000年度○○○○字第0號事件審理中,自堪認乙○○○就壬
㈡本件被告吳○○妹於113年4月22日本院審理中死亡,原告於113年5月29日具狀聲明由吳○○妹之繼承人吳○樺承受訴訟,有吳○○妹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陳報狀、遺產分割協議
又A06並未留有關於遺產分割方式之遺囑,其遺產自應依法定應繼分分配。
五、本件遺產既因兩造無法協議分割,原告始提起訴訟,而分割遺產之訴兩造在訴訟上之地位得互易,且兩造亦因本件遺產分割而均蒙其利,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規定,本院認為本案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其等應繼分比例負擔
而兩造就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復未訂有不分割之協議,然兩造就該遺產遲遲無法達成分割共識,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起訴請求分割遺產,並求為兩造就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分割
⒋繼承資料債務人聲請前,如已有繼承事實發生(不論發生時間),應陳報該繼承相關資料(繼承時間、有無拋棄繼承、遺產稅納稅資料、遺產分割資料)。
⒋繼承資料債務人聲請前,如已有繼承事實發生(不論發生時間),應陳報該繼承相關資料(繼承時間、有無拋棄繼承、遺產稅納稅資料、遺產分割資料)。
⒋繼承資料債務人聲請前,如已有繼承事實發生(不論發生時間),應陳報該繼承相關資料(繼承時間、有無拋棄繼承、遺產稅納稅資料、遺產分割資料)。
⒋繼承資料債務人聲請前,如已有繼承事實發生(不論發生時間),應陳報該繼承相關資料(繼承時間、有無拋棄繼承、遺產稅納稅資料、遺產分割資料)。
⒋繼承資料債務人聲請前,如已有繼承事實發生(不論發生時間),應陳報該繼承相關資料(繼承時間、有無拋棄繼承、遺產稅納稅資料、遺產分割資料)。
⒋繼承資料債務人聲請前,如已有繼承事實發生(不論發生時間),應陳報該繼承相關資料(繼承時間、有無拋棄繼承、遺產稅納稅資料、遺產分割資料)。
⒋繼承資料債務人聲請前,如已有繼承事實發生(不論發生時間),應陳報該繼承相關資料(繼承時間、有無拋棄繼承、遺產稅納稅資料、遺產分割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