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5年度司執字第13769號民事判決
,故應俟辦妥遺產分割後,始得進行拍賣(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21號審查意見參照)。
,故應俟辦妥遺產分割後,始得進行拍賣(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21號審查意見參照)。
若債務人有怠於辦理遺產分割情形,債權人為保全債權,即得代位債務人提起分割遺產訴訟,待遺產分割完畢,再就債務人分得之特定財產強制執行取償,以達保全其債權之目的,故應肯認債權人得代位行使
如已分割,請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
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如已分割,請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受益憑證總單位數不得少於掛失函總單位數);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
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揆諸前揭說明,原告為保全其對被代位人胡伶珍之債權能獲得清償,自有依民法第242條之規定,代位行使被代位人胡伶珍之遺產分割請求權,提起本件訴訟之必要。
三、聲請人就前開主張,固有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影本、與名稱「活水金闊PeterLee房事……(後續名稱無法辨識)」、「小老鼠美晶」等用戶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等為證,且該
蓋限制繼承人應一次請求遺產分割,僅係基於遺產特性及訴訟經濟之考量,非謂遺產絕不得一部分割,此由前述判決要旨可明。
而遺產分割,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
而遺產分割,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
是以繼承人共同繼承被繼承人之財產,應由全體繼承人承受其財產上之權利與義務,而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在遺產分割前,各繼承人對之僅有潛在且不確定的應有部分而已,並無確定的應有部分
五、裁判分割遺產之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起訴聲明之拘束,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
另告訴人亦對被告李○章提起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本院家事庭係於109年11月5日以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0號、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4號民事判決被告李○章、李
另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
另於被告遺產分割之民事事件證稱:李少容生前我會幫忙被告及李少容買菜、買日用品,我有聽她說過世後想用自己的存款辦後事,而且李少容長期捐款到印度寺廟,她請被告協助捐款到印度
具有潛在應繼分,但因該不動產價值有限(見原審卷第37至55頁、第71至107頁之不動產資料、登記謄本),而繼承人眾多(見原審卷第21頁繼承系統表),且尚未經遺產分割
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就受監護宣告人對於被繼承人A04之遺產分割事件,選任A02依附件所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於辦理被繼承人A04遺產分割事件之特別代理人
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就受監護宣告人對於被繼承人A04之遺產分割事件,選任A02依附件所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於辦理被繼承人A04遺產分割事件之特別代理人
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就受監護宣告人對於被繼承人A04之遺產分割事件,選任A02地政士依附件所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於辦理被繼承人A04遺產分割事件之特別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