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82號民事判決
二、查聲請人僅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影印本,請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
二、查聲請人僅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影印本,請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
(二)聲請人次主張被繼承人蔡正祥所留之遺產,經全體繼承人協議繼承分割,亦據聲請人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為證,本院審酌受監護宣告人蔡坤儒之父親即被繼承人蔡正祥所遺
又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
○○間就就被繼承人吳○○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暨依遺產分割協議以分割繼承為原因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吳○○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
又繼承人間就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揭示之不動產,已向本院提出如附件所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
,及期共同繼承人間之公平,於遺產分割時,得先由被繼承人之遺產,扣除原告之債權數額後,再依兩造應繼分比例分配。
四、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得記載特別代理人處理事項之種類及權限範圍,家事事件法第111條第3項定有明文,基此,本裁定選任之特別代理人於辦理上開遺產分割事務時,
113年度補字第382號受裁定人即原告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胡木源訴訟代理人林柏榕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建德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
方法編號繼承人姓名應繼分比例遺產分割方法1林錦澤4分之1分別共有4分之12林莛恩4分之1分別共有4分之13林渲薽即林雅燕4分之1分別共有4分之14林青姬4分之
李科養(原名李世杰)李世雄被上訴人即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統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雄補字第2845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禤惠儀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昭元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另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
又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
事實及理由壹、按法院定遺產分割方法,本有自由裁量之權,不受當事人聲明或主張之拘束,當事人嗣後主張增減遺產之範圍或提出不同之分割方法,亦非訴之變更或追加(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
訴訟當事人適格為訴權存在之要件,且屬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無論訴訟進行至如何程度,應隨時依職權調查之;於繼承人尚未辦理遺產分割前,如對其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者,自應以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本件裁判分割遺產之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全體繼承人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原告聲明之
三、參加人則以:有關遺贈、遺產分割方法如有侵害特留分之情形,並無所謂先以遺贈扣除,法律對此並無明文規定,此部分意見同原告。
是公同共有人如依上開規定請求分割公同共有物時,即應得其他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否則僅得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訴請遺產分割之方式為之。
此再徵諸證人吳秉原證稱:原告匯款附表一至三所示款項予被告時,其均未參與,且就原告匯款與被告之款項確切金額,亦係直至兩造間另案遺產分割訴訟中,取得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後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