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5年度埔原交簡字第22號刑事判決
被告明知酒駕會處罰仍然貪圖自己交通便利,心存僥倖而再度於飲酒後無照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被告明知酒駕會處罰仍然貪圖自己交通便利,心存僥倖而再度於飲酒後無照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從臺北市萬華區西園路2段某處,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9時27分許,行經臺北市○○區○○路000號攔檢點,因面有酒容為警發攔查,發現其酒駕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多次酒駕之公共危險犯罪紀錄,有上開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按,當知酒精對人之意識能力有不良影響,且酒後駕車對一般用路人及駕駛人自身均有高度危險性
(已逾法定標準值甚多),仍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一般道路上,不但漠視自身安全,亦增加其他用路人無端風險,且交通事故動輒造成死傷,其潛在危害不言可喻,況當前立法政策就酒駕行為加重刑罰屢經各媒體大
即逕行騎乘電動輔助自行車上路,經檢測之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20毫克,並因此自摔倒地,所幸未因此造成交通事故;復審酌被告除上開構成累犯之情形外,過去尚有多次酒駕之公共危險前科紀錄
客車行駛於一般道路上,並與他人發生車禍事故,幸未造成被害人廖啓任身體之損害,然已造成被害人車輛毀損之財產損害,亦增加其他用路人無端風險,其潛在危害不言可喻,況當前立法政策就酒駕行為加重刑罰屢經各媒體大力宣導
無前科之素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暨其自述國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竊盜犯行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就酒駕犯行部分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
被告明知酒駕會處罰仍然貪圖自己交通便利,心存僥倖而再度於飲酒後駕車上路。
受刑人於受緩刑宣告後,明知緩刑期間故意犯他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緩刑宣告有遭撤銷之可能,卻仍抱持僥倖心態再犯後案酒駕犯行,顯見無視前案緩刑寬典,主觀犯意具有惡性及反
19日之某時,自其上開住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外出,嗣於114年9月19日23時36分許,行經臺南市永康區永大路2段與公園路交岔路口時,為警執行酒駕臨檢勤務時攔停盤查
另衡諸廖經本並無前科,素行良好;葉國良則曾因酒駕案件經法院為科刑判決,難認其素行甚佳。
四、綜上,被付懲戒人身為公務人員並已擔任公職30餘年,知悉政府有關酒駕防制相關規定,卻仍於l10年3月13日酒駕,無視政府酒駕零容忍之政策,並影響道路交通安全,行為後隱
0.40毫克之情形下,仍率爾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顯見被告漠視法令規範,並置他人生命、身體及財產之安全於不顧,其心態實不足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且本次係其酒駕初犯
又當前立法政策就拒絕酒駕之行為,屢經各媒體大力宣導,被告仍選擇酒駕上路,罔顧對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財產安全之尊重,不宜寬貸。
又當前立法政策就拒絕酒駕之行為,屢經各媒體大力宣導,被告仍選擇飲酒上路,罔顧對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財產安全之尊重,不宜寬貸。
三、本院審酌:被告之素行,其並無同類型案件之前科紀錄,本案為酒駕初犯,有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查。
被告明知酒駕會處罰仍然貪圖自己交通便利,心存僥倖而再度於飲酒後無照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且行駛至車行速度較快之快速公路。
三、本院審酌:被告並無犯罪前科之素行,本案為酒駕初犯,有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查。
三、本院審酌:被告並無犯罪前科之素行,本案為酒駕初犯,有卷內法院前案紀錄表可以證明。被告明知酒駕會處罰仍然貪圖自己交通便利,心存僥倖而於飲酒後騎車上路。
四、本院審酌:被告除前案外之素行,其本案為酒駕第2犯,有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