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字第161號刑事判決
㈣爰依據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現今酒駕肇事對社會交通用路人之危害甚大,業經媒體大肆播送,且政府宣傳酒後不得駕車不遺餘力,已為社會大眾所周知,被告自難諉不知情,而被告除前開構成累犯不予重複評價之前科外
㈣爰依據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現今酒駕肇事對社會交通用路人之危害甚大,業經媒體大肆播送,且政府宣傳酒後不得駕車不遺餘力,已為社會大眾所周知,被告自難諉不知情,而被告除前開構成累犯不予重複評價之前科外
駛上開自小客車上路,欲返回上開住處,途中遭管制區內之臺中港務警察總隊之員警攔檢,欲查看廖承鈞之管制區通行證件,詎廖承鈞明知臺中港務警察總隊之員警係依法執行職務中,因未持有通行證及酒駕
二、認定事實之理由:㈠訊據被告羅建忠固坦承有將本案帳戶資料交予他人使用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犯行,辯稱:那時候我不太好過,工作不順,又因酒駕被抓,所以我要
二、爰審酌邇來酒後肇事導致死傷案件頻傳,酒後不應駕車之觀念,已透過教育、宣導及各類媒體廣為傳達各界周知多年,且政府為呼應社會對於酒駕行為應當重懲之高度共識,近年來屢次修法提高酒駕刑責
二、爰審酌邇來酒後肇事導致死傷案件頻傳,酒後不應駕車之觀念,已透過教育、宣導及各類媒體廣為傳達各界周知多年,且政府為呼應社會對於酒駕行為應當重懲之高度共識,近年來屢次修法提高酒駕刑責
復考量被告曾因酒駕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確定,嗣於民國112年4月間執行完畢,竟仍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可見其素行非佳,且本案已非被告初次犯酒駕案件,足見其未能確實省思飲酒後駕車行為所衍生之高度
二、爰審酌邇來酒後肇事導致死傷案件頻傳,酒後不應駕車之觀念,已透過教育、宣導及各類媒體廣為傳達各界周知多年,且政府為呼應社會對於酒駕行為應當重懲之高度共識,近年來屢次修法提高酒駕刑責
二、爰審酌邇來酒後肇事導致死傷案件頻傳,酒後不應駕車之觀念,已透過教育、宣導及各類媒體廣為傳達各界周知多年,且政府為呼應社會對於酒駕行為應當重懲之高度共識,近年來屢次修法提高酒駕刑責
,說明則以:「一、酒駕案件層出不窮,105年取締酒駕違規10萬4756件,移送法辦6萬2959件。
查被告李睿峰曾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完畢情形,有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被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前案與本案復屬相同罪名之酒駕公
由是可知,員警執行酒駕取締勤務以4人為一組僅為原則性規定,係透過職務分工,確保取締過程有序進行,提高勤務效能與人員安全。
,致不勝酒力自撞,除使自己人、車傷損外,亦影響其他用路人之人身及財產安危;又被告在本件以前,已有1次酒駕前科,詎仍不知警惕,再度酒後駕車,本不應輕縱;惟衡其於警詢、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邇來酒後肇事導致死傷案件頻傳,酒後不應駕車之觀念,已透過教育、宣導及各類媒體廣為傳達各界周知多年,且政府為呼應社會對於酒駕行為應當重懲之高度共識
復考量被告前因酒駕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確定,嗣於民國112年7月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竟仍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足見其未能確實省思飲酒後駕車行為所衍生之高度潛在危險性,且素行非佳
更罔顧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所為實非可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尚見悔意,兼衡本案犯罪之動機、手段、造成交通事故實害,對道路交通安全危害非輕之情節,並考量其無酒駕前科之素行
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並考量其本件為酒駕初犯,暨被告酒測值為0.73毫升之酒醉程度非輕、酒後駕駛之動力交通工具為普通重型機車之危險程度、實際行駛於道路已有相當期間
理由一、上開事實欄一所載之犯罪事實,均據被告林水生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臺東縣警察局交通隊執行擴大臨檢、路檢、交通稽查、巡邏『取締酒駕程序證明』、臺東縣警察局製
而111年12月8日法定代理人甲860M因酒駕公共危險罪遭通緝被捕入獄,受安置人甲860獨自在家,無人照料,經聲請人於111年12月9日緊急安置甲860,並經聲請繼續安置
(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酒後駕車為極度危險之行為,對於駕駛人自身及其他道路使用者之生命、身體、財產均生重大危害,且被告前已有酒後駕車之前案紀錄,對於酒駕行為之危險性自無不知之理
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酒後駕車為極度危險之行為,對於駕駛人自身及其他道路使用者之生命、身體、財產均生重大危害,被告前曾有酒後駕車行為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之紀錄,對於酒駕行為之危險性自無不知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