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中交簡字第411號刑事判決
(三)被告自陳之家庭經濟狀況、智識程度(見速偵卷P15)暨其前有2次酒駕公共危險犯罪紀錄之素行情形(參見本院卷附之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及
(三)被告自陳之家庭經濟狀況、智識程度(見速偵卷P15)暨其前有2次酒駕公共危險犯罪紀錄之素行情形(參見本院卷附之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及
惟念被告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情節、本次酒駕已然肇事但幸未致他人成傷之危害程度,並考量被告於本院所述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及其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素行等一切情狀
,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服用酒類後,會導致對周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被告飲酒後,已達法定不能安全駕駛之標準,又無駕駛執照(酒駕逕註
自用小貨車行駛於一般道路上,行進中,因酒後操控力未見順適、精神不集中而與黃月娥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擦撞,是其行為已對交通安全產生具體危害,兼衡其無前科、首犯酒駕刑案
被告明知酒駕會處罰仍然貪圖自己交通便利,心存僥倖而再度於飲酒後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又系爭事故地點為狹小鄉間道路,系爭車輛違規停放於顯有妨礙他人通行處所,屬重大過失,原判決就上訴人主張之「違停致使避讓空間不足」等情狀未予具體論述,僅以酒駕行為即推定上訴
因酒後操控力未見順適、精神不集中而逆向行駛,並與正要迴轉之由陳彥廷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發生碰撞,是其行為已對交通安全產生具體危害,兼衡其前科素行(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本案為第4次犯酒駕刑案
復考量被告犯案之動機、目的(回家)、犯罪所生之危害,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前有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前科(見本院卷第13-15頁)、與酒駕前案之時間間隔,暨被告於警詢級偵
即貿然駕駛自用小客貨車上路,除危及己身安危,亦罔顧公眾往來之交通安全,顯缺乏對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財產安全之尊重,又被告為警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8毫克,且其前因酒駕案件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國內近年來發生多起酒駕肇事而造成重大傷亡之交通事故,政府已一再宣導酒後不得駕車之規定,被告無視於自己及其他不特定人之生命、身體安全,為圖方便
㈠兩造於民國107年3月12日結婚,育有未成年長子姜○○、長女姜○○及次子陳○○(下稱子女),兩造與子女原共同居在嘉義縣○○鄉○○村○○○村000號,因被告長年無固定工作及有酒駕
查被告於本案肇事時,其汽車駕駛執照已因酒駕易處逕註,為無照駕駛之人,有公路監理資訊連結作業—查駕駛資料,臺東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紙在卷可稽,
嗣於同日23時10分許,行經臺中市東區旱溪西路與自由路口,為執行取締酒駕路檢勤務之員警攔查,發現其身上散發毒品味道,遂經其同意於同日23時28分許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愷他命
後態度及作為,及被告雖有違反後車駕駛人應充分注意車前狀況之行車注意義務,但並無違規高速行駛或違規闖越紅燈或逆向行駛此類嚴重違反交通規則之情事,暨被告前有涉犯酒駕案件之前案素行
嗣於同日晚間10時20分許,行經臺中市東區進化路與自由路交岔路口時,為執行取締酒駕勤務之警員攔查。
復有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自強路派出所酒精濃度測定值、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資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執行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存根、酒駕車輛代
於同日3時53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3時53分許,行經高雄市鼓山區博愛二路與明誠二路口時,因違規行駛人行道為警攔檢盤查,發現其有酒駕情形
爰審酌被告前有酒駕前科,又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控制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飲酒後會導致對週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因而酒後駕車在道路上行駛,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飲酒後貿然駕車上路,不僅漠視自身安危,更罔顧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所為實非可取;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本次為酒駕初犯乙情
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此為智識健全之人所可認識者,且酒後不應駕車之觀念,復已透過教育、宣導及各類媒體廣為介紹傳達各界週知多年,被告對於酒駕之危險性當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