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5年度竹交簡字第131號刑事判決
);末審酌被告本案所犯之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為法定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被告已非酒後駕車初犯,酒駕零容忍為我國全體人民之共識,飲酒後不得駕車應為基本理念,被告卻心存僥倖再為酒駕
);末審酌被告本案所犯之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為法定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被告已非酒後駕車初犯,酒駕零容忍為我國全體人民之共識,飲酒後不得駕車應為基本理念,被告卻心存僥倖再為酒駕
行,且於審理單註記「酒駕4犯,本件經審核不准易科罰金」,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聲請易科罰金案件初核表、執行案件進行單各1份附於上開執行卷可稽。
復考量被告犯案之動機、目的(載朋友回家)、飲酒結束至開始酒駕之時間間隔、酒駕之時段與路線、犯罪所生之危害,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前有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文書、違反藥事法
三、本院審酌:被告並無犯罪前科紀錄之素行,本案為酒駕初犯,有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查。被告明知酒駕會處罰仍然貪圖自己交通便利,心存僥倖而於飲酒後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損害賠償金額計算式】原告所承保系爭車號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係於民國110年3月(推定為15日)出廠使用,有行車執照在卷可稽(卷第64頁),至113年2月19日因本件交通事故被告過失(酒駕
復考量被告犯案之動機、目的(回家)、飲酒結束至開始酒駕之時間間隔、酒駕之時段與路線、犯罪所生之危害,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無前科紀錄,暨被告於警詢時自陳高中畢業之教育
三、本院審酌:被告並無犯罪前科之素行,本案為酒駕初犯,有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查。被告明知酒駕會處罰仍然貪圖自己交通便利,心存僥倖而於飲酒後無照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因本件公共危險酒駕案件被交通局吊銷駕照,和吊扣機車牌照24個月,我平常是騎機車帶鋁梯跑外面工作、上班,如此下來我也無法上班工作,懇請撤銷原判決等語
復考量被告犯案之動機、目的(買飯)、飲酒結束至開始酒駕之時間間隔、酒駕之時段與路線、犯罪所生之危害,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前有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前科(臺灣橋頭地方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飲酒後貿然駕車上路,不僅漠視自身安危,更罔顧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所為實非可取;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本次為酒駕初犯乙情
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所為實非可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節省司法資源,態度尚可,兼衡本案犯罪之動機、駕駛車輛之種類、幸未肇生交通事故之情節,並考量被告前有1次酒駕犯行之前科紀錄
於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55毫克之情形下,仍執意駕車上路,更因此發生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事故,對於道路交通安全所生危害非輕;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本次為酒駕初犯乙情
竟仍置大眾行車之公共安全於不顧,於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逾法定標準值每公升0.25毫克之情形下,仍執意駕車上路,對於道路交通安全所生危害非輕;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及本次雖為酒駕初犯
因單手騎車經警攔查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9毫克,不僅漠視自身安危,更罔顧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所為實非可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節省司法資源,態度尚可,另參以被告本案為酒駕初犯
三、爰審酌被告前已有4次因酒駕犯公共危險之前科紀錄,有其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竟仍不知警惕慎行,明知飲酒後精神狀態已受相當影響,猶圖一己往來交通之便,率爾於酒後騎車上路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飲酒後貿然駕車上路,不僅漠視自身安危,更罔顧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所為實非可取;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本次為酒駕初犯乙情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國內近年來發生多起酒駕肇事而造成重大傷亡之交通事故,政府已一再宣導酒後不得駕車之規定,被告仍無視於自己及其他不特定人之生命、身體安全,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國內近年來發生多起酒駕肇事而造成重大傷亡之交通事故,政府已一再宣導酒後不得駕車之規定,被告無視於自己及其他不特定人之生命、身體安全,為圖方便
含酒精濃度已逾法定標準值每公升0.25毫克之情形下,仍執意駕車上路,更因此發生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事故,對於道路交通安全所生危害非輕;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本次雖為酒駕初犯
尤罔顧公眾安全,於服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17毫克之情形下,仍駕駛自用小客車行駛於市區道路上,並肇致交通事故,對交通安全所生之危害非輕,兼衡被告有酒駕經法院判處罰金刑之前科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