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252號刑事判決
詎甲○○隨即走出病房,在走廊大喊:「護士摸我老二」等語,另在走廊上潑水並摔擲水瓶,再至護理站大聲咆哮(所涉違反醫療法部分,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詎甲○○隨即走出病房,在走廊大喊:「護士摸我老二」等語,另在走廊上潑水並摔擲水瓶,再至護理站大聲咆哮(所涉違反醫療法部分,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醫療法第76條第1項復明文:「醫院、診所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對其診治之病人,不得拒絕開給出生證明書、診斷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妨害執行醫療業務罪。
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醫療法第82條固定有明文。
共3罪、被害人3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11年7月1日以110年度訴字第646號判決,就被害人施女、蔡女部分,被告各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及醫療法第
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88條、第193條、第195條、第224條、第227條、醫師法第28條、第12條之1、醫療法第81條、中醫骨傷科整復推拿治療作
111年度偵字第17806號被告鍾世文上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犯罪事實一、鍾世文前因竊盜、醫療法
(二)至檢察官上訴意旨另以:被告前因違反醫療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於106年11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下稱前案),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陳盈壽律師被告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法定代理人曾梓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於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09號醫療法事件
另特別敘明,傷害罪的行為責任重點應為被害人身體法益受侵害之程度,而被告前案之傷害罪,是傷害2人、另有違反醫療法、公然侮辱等罪,故刑度上自難與本案比擬,一併說明。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子偉因犯醫療法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簡字第1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缓刑2年確定在案。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哲安因違反醫療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等語。
前項轉診,應填具轉診病歷摘要交予病人,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醫療法第73條第1、2項雖有明定。
理由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550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認醫師法第12條之1、醫療法第64條第1項、第81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1條第2項、第54條、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
理由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550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認醫師法第12條之1、醫療法第64條第1項、第81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申請原告之所有病歷時,該等醫院之行政僱員均未提供原告於96年9月5日之轉診單、轉診同意書、轉診病歷摘要、轉診期間救護車之救護紀錄,而病歷全卷亦無留存轉診相關病歷,核與醫療法施行細則第
醫療法第98條第1項第4款及衛生福利部醫療糾紛鑑定作業要點第9點亦分別定有明文。
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申請原告之所有病歷時,該等醫院之行政僱員均未提供原告於96年9月5日之轉診單、轉診同意書、轉診病歷摘要、轉診期間救護車之救護紀錄,而病歷全卷亦無留存轉診相關病歷,核與醫療法施行細則第
病患資料等頁面,診療紀錄皆紀錄於電腦中,未有醫事人員之簽章;查醫事管理系統,模力診所亦尚無申請電子病歷備查之紀錄,診所未依規定建立清晰、詳實、完整之病歷等情,已涉違反醫療法相關
醫療法第63條第1項著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