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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小上字第10號判決
108 年 08 月 28 日
兩造間勞雇關係應優先適用勞動基準法與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原判決已違背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民法第277條但書、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及勞動基準法第18條等規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23號判決
109 年 03 月 17 日
二、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勞上易字第108號判決
109 年 12 月 16 日
(二)上訴人雖抗辯稱:原審判決逕認夜點費為工資之一部,有違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9款於94年6月15日之修正意旨云云。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86號判決
102 年 07 月 03 日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特別休假)第3款明文規定,按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裁字第六三三號判決
92 年 05 月 22 日
而本件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就上開處罰規定僅有概括授權,並無法律明確授權,明顯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授權明確性原則。本案訴願決定創設無過失責任之概念,應屬違法,彰彰明甚。
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勞簡字第2號判決
102 年 05 月 28 日
為此,爰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3款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91,795元【計算式:33380x(5+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5號判決
102 年 05 月 30 日
⒊原告既未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規定,則本案亦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之規定:⑴被告作成不利於原告之處分,無非引用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