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69號判決
四、綜上所述,甲、乙普通抵押權所擔保為不同債權,原告主張甲普通抵押權所擔保被告之債權,業已併入乙普通抵押權,漏未塗銷甲普通抵押權云云,不足採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912號判決
(三)又系爭普通抵押權於被繼承人黃聖宏死亡前業已消滅,權利既已消滅,被告應無因繼承而取得系爭普通抵押權之可言,故無民法第759條規定之適用,被告毋庸先就系爭普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23號判決
6,000萬元(下稱系爭普通抵押權),再於100年11月21日由被告受讓系爭普通抵押權,惟系爭普通抵押權因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而未成立,趙鵬盛自無從將系爭普通抵押權讓與被告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666號判決
五、上訴人主張系爭普通抵押權登記時,楊翠琴與游鳳珠間尚未成立消費借貸契約,抵押權擔保債權不存在,基於抵押權從屬性,系爭普通抵押權亦不存在,故訴請確認系爭普通抵押權及擔保債權均不存在等語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上字第285號判決
(下稱系爭普通抵押權),然被上訴人並未向上訴人借款,亦未收受上訴人任何借貸款項,與上訴人間更無票據行為,系爭普通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並不存在,自有訴請確認系爭普通抵押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2號判決
│││├──┼───────────┼─────┼─────────┼───────┼─────┤│002│草屯地政事務所│普通抵押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監宣字第121號判決
故普通抵押權既無擔保之債權存在,受監護宣告人邱幸枝與曾麗娟間已無債權債務關係存在,塗銷該普通抵押權設定登記對於受監護人邱幸枝即無不利之情事。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965號判決
被上訴人訴請確認鍾佳樺與恆建公司間關於附表所示第一順位普通抵押權(下稱系爭普通抵押權)之擔保債權不存在,為鍾佳樺所否認,而系爭普通抵押權擔保債權存否確將影響被上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62號判決
;及登記日期105年1月28日,字號:105年員資字第000412號,權利人賴嘉勇之普通抵押權登記;及登記日期105年1月28日,字號:105年員資字第000413號,權利人賴嘉勇之普通抵押權設定登記均塗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19號判決
二、系爭普通抵押權所擔保之系爭借貸債權如經確認不存在,依抵押權之從屬性,系爭普通抵押權亦應歸於消滅,則系爭不動產上設定有系爭普通抵押權,即屬對於被告張榮德所有權之妨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