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三二七號判決
,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五百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應自該解釋公布當日起算」云者,係指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為違背法令本旨後,其當事人據以對該確定終局裁判提起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66號判決
惟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裁判,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要旨參照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交上再字第9號判決
由前開規定可知,再審係對確定之終局裁判之非常救濟手段,是再審僅限於確定終局裁判案件之當事人始得提起,若非確定終局裁判,即不得聲請再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國字第7號判決
,是法院寄送終局裁判與當事人係在踐行訴訟法所定要求,殊無因當事人對終局裁判不服,即可認定法院寄送終局裁判行為屬法官利用職位亂發公文之故意侵權行為,原告執此主張被告對其有故意侵權行為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980號判決
;倘非該確定終局裁判之當事人,即無援引宣示該確定裁判為違背法令本旨之大法官解釋,對於自身所受另件確定終局裁判,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而就法定不變期間之起算,逕予適用第209號解釋之餘地。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再字第68號判決
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或其適用法律、命令所表示之見解,經司法院依人民聲請解釋認為與憲法意旨不服,其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者,得以該解釋為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5號判決
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或其適用法律、命令所表示之見解,經司法院依人民聲請解釋認為與憲法意旨不服,其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者,得以該解釋為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再易字第56號判決
,係關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確定終局裁判之再審事由,而原確定判決並非適用簡易訴訟程序,非屬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確定終局裁判,則再審原告援引上開規定提起再審之訴,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再字第22號判決
再審係對確定之終局裁判之非常救濟手段,是再審僅限於確定終局裁判案件之當事人始得提起,若非確定終局裁判,即不得聲請再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再字第46號判決
再審係對確定之終局裁判之非常救濟手段,是再審僅限於確定終局裁判案件之當事人始得提起,若非確定終局裁判,即不得再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再字第7號判決
再審係對確定之終局裁判之非常救濟手段,是再審僅限於確定終局裁判案件之當事人始得提起,若非確定終局裁判,即不得聲請再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再字第13號判決
按再審係對確定之終局裁判之非常救濟手段,是再審僅限於確定終局裁判案件之當事人始得提起,若非確定終局裁判,即不得提起再審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小抗字第一號判決
查民事訴訟法關於小額訴訟程序係於八十八年二月三日修正施行,而本件訟爭原審法院係於八十八年五月三日為終局裁判,是本件訟爭在小額訴訟程序修正施行後,原審既尚未為終局裁判,揆諸前揭規定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抗字第四九七號判決
而法院法官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等有關為終局裁判所必需之一切作為,應均屬法院法官職權之行使,且訴訟法上又設有三級三審救濟程序,不服法官之終局裁判者,復得循上訴、抗告之法定程序以謀救濟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289號判決
四、按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或其適用法律、命令所表示之見解,經司法院依人民聲請解釋認為與憲法意旨不符,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者,得以該解釋為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