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235,997 筆資料中,精準找出 25 筆重要結果
法律名詞解釋

找條文

法院辦理民事調解暨簡易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 條

終局裁判,如就足影響於裁判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不問該事件得否上訴第三審,均得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七之規定,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其曾上訴第三審,但未經許可者,亦同。 (民訴法四三六之七) 二十四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地方法院刑事簡易第二審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該附帶民事訴訟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範圍,裁定移送民事庭時,應移送該地方法院民事庭依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之。 (刑訴法五○四) 二十五 民事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修正施行後,於修正前已繫屬,而地方法院未為終局裁判之通常訴訟程序事件,依新法如係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不問該事件原係由獨任法官或合議庭審理,均應改依簡易訴訟程序審理之。 依新法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於修正前已由獨任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行言詞辯論終結者,得依新法逕行判決,當事人不服此判決,應上訴於該地方法院,以合議庭審理之。如於修正前由合議庭行言詞辯論終結者,修正後不得逕行判決,應命再開言詞辯論,改由獨任法官審理。 依新法改行他種訴訟程序之事件,應另分新案號,原案號報結,但宜由原承辦法官繼續辦理,其辦案期限應接續計算。 法院於改行他種訴訟程序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明筆錄,且應於通知書上同時載明新、舊案號。 (民事施行法四之一) 二十六 設有勞工法庭等專業法庭之法院,宜分設辦理簡易訴訟程序第一審事件、第二審事件及通常訴訟程序事件之專庭或指定專人辦理。

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申請轉(再)任法官應備文件一覽表第 3 條

終局裁判│ 件裁判││ │ │ │ (含和解筆錄 │ 書或書││ │ │ │ 等)或檢察書 │ 狀影本││ │ │ │ 類】。如具律│ 。 ││ │ │ │ 師資格後,擔│ 6、其他客││ │ │ │ 任公設辯護人│ 觀上足││ │ │ │ ,服務期間依│ 資認定││ │ │ │ 公設辯護人條│ 實際執││ │ │ │ 例規定,就承│ 行律師││ │ │ │ 辦案件製作之│ 業務之││ │ │ │ 辯護書類加計│ 證明文││ │ │ │ 前開書狀共二│ 件(例││ │ │ │ 十件。(每一│ 如庭期││ │ │ │ 案號為一件,│ 通知書││ │ │ │ 每件擇一份書│ 、報到││ │ │ │ 狀,依案件類│ 單影本││ │ │ │ 型分別裝訂,│ 或受委││ │ │ │ 各一式四冊,│ 任證明││ │ │ │ 附件六)。 │ 等)。││ │ │ │十二、檢送書狀審查│ 7、雇主非││ │ │ │ 案件一覽表(│ 律師事││ │ │ │ 附件七)。 │ 務所者││ │ │ │十三、承辦案件一覽│ ,雇主││ │ │ │ 表(附件八)│ 開具之││ │ │ │ 。 │ 執行律││ │ │ │十四、擔任公設辯護│ 師業務││ │ │ │ 人期間承辦案│ 證明(││ │ │ │ 件一覽表(附│ 應加註││ │ │ │ 件九)。 │ 實際工││ │ │ │ │ 作內容││ │ │ │ │ )。 ││ │ │ │ │(二)以上開文││ │ │ │ │ 件所列年││ │ │ │ │ 資核實計││ │ │ │ │ 列,未列││ │ │ │ │ 年資不予││ │ │ │ │ 採計。 ││ │ │ │ │二、左列第十一││ │ │ │ │ 項書狀審查││ │ │ │ │ : ││ │ │ │ │(一)【書類(││ │ │ │ │ 狀)】請││ │ │ │ │ 自行遮掩││ │ │ │ │ 或刪除申││ │ │ │ │ 請人姓名││ │ │ │ │ ,並依案││ │ │ │ │ 件類型分││ │ │ │ │ 別裝訂一││ │ │ │ │ 式四冊。││ │ │ │ │(二)【終局裁││ │ │ │ │ 判(含和││ │ │ │ │ 解筆錄等││ │ │ │ │ )或檢察││ │ │ │ │ 書類】請││ │ │ │ │ 檢附載有││ │ │ │ │ 案號、申││ │ │ │ │ 請人姓名││ │ │ │ │ 之頁面,││ │ │ │ │ 並依案件││ │ │ │ │ 類型分別││ │ │ │ │ 裝訂一式││ │ │ │ │ 一冊。 ││ │ │ │ │(三)依【終局││ │ │ │ │ 裁判(含││ │ │ │ │ 和解筆錄││ │ │ │ │ 等)或檢││ │ │ │ │ 察書類】││ │ │ │ │ 記載申請││ │ │ │ │ 人姓名,││ │ │ │ │ 同一案件││ │ │ │ │ 當事人如││ │ │ │ │ 係委託二││ │ │ │ │ 以上律師││ │ │ │ │ 為辯護人││ │ │ │ │ 或代理人││ │ │ │ │ ,並以聯││ │ │ │ │ 名方式出││ │ │ │ │ 具書狀時││ │ │ │ │ ,申請人││ │ │ │ │ 應切結確││ │ │ │ │ 為該書狀││ │ │ │ │ 之主要撰││ │ │ │ │ 寫人,即││ │ │ │ │ 予採計一││ │ │ │ │ 件。又如││ │ │ │ │ 【終局裁││ │ │ │ │ 判(含和││ │ │ │ │ 解筆錄等││ │ │ │ │ )或檢察││ │ │ │ │ 書類】之││ │ │ │ │ 辯護或代││ │ │ │ │ 理之律師││ │ │ │ │ 欄未載有││ │ │ │ │ 申請人姓││ │ │ │ │ 名者,除││ │ │ │ │ 提出相當││ │ │ │ │ 證據證明││ │ │ │ │ 外,不予││ │ │ │ │ 計件。 │└─┴──┴────┴─────────┴───────┘(二)自行申請: ┌─┬──┬────┬─────────┬───────┐│序│申請│申請資格│應備文件項目 │說明及注意事項││號│對象│ │ │ │├─┼──┼────┼─────────┼───────┤│一│律師│具法官法│一、轉(再)任法官│左列第九項所稱││ │ │第五條第│ 申請書(附件十│實際執行律師業││ │ │一項第五│ )。 │務及其年資認定││ │ │款所定任│二、申請轉(再)任│原則;及第十項││ │ │用資格 │ 法官人員簡歷表│書狀審查,請參││ │ │【曾實際│ (附件二)。 │照本一覽表(一││ │ │執行律師│三、最近半年內經中│)公開甄試序號││ │ │業務六年│ 央衛生主管機關│一「說明及注意││ │ │以上,並│ 評鑑合格之醫院│事項」欄。 ││ │ │具擬任職│ 體格檢查合格之│ ││ │ │務任用資│ 體格檢查表(附│ ││ │ │格】 │ 件三)。 │ ││ │ │ │四、未具雙重國籍及│ ││ │ │ │ 他國永久居留權│ ││ │ │ │ 具結書(附件四│ ││ │ │ │ )。 │ ││ │ │ │五、未具轉(再)任│ ││ │ │ │ 法官消極資格具│ ││ │ │ │ 結書(附件五)│ ││ │ │ │ 。 │ ││ │ │ │六、公立或經立案之│ ││ │ │ │ 私立大學、獨立│ ││ │ │ │ 學院以上之學歷│ ││ │ │ │ 證明。 │ ││ │ │ │七、律師證書及高等│ ││ │ │ │ 考試及格證書。│ ││ │ │ │八、具律師資格後擔│ ││ │ │ │ 任公設辯護人、│ ││ │ │ │ 司法事務官、檢│ ││ │ │ │ 察事務官、法官│ ││ │ │ │ 助理或大法官助│ ││ │ │ │ 理之證明文件。│ ││ │ │ │九、實際執行律師業│ ││ │ │ │ 務六年以上之證│ ││ │ │ │ 明文件。 │ ││ │ │ │十、執業期間承辦案│ ││ │ │ │ 件所撰民事、刑│ ││ │ │ │ 事及行政訴訟(│ ││ │ │ │ 不含非訟事件)│ ││ │ │ │ 之書狀共四十件│ ││ │ │ │ 【須檢附載有案│ ││ │ │ │ 號、申請人姓名│ ││ │ │ │ 之終局裁判 (含│ ││ │ │ │ 和解筆錄等)或 │ ││ │ │ │ 檢察書類】。如│ ││ │ │ │ 具律師資格後,│ ││ │ │ │ 擔任公設辯護人│ ││ │ │ │ ,服務期間依公│ ││ │ │ │ 設辯護人條例規│ ││ │ │ │ 定,就承辦案件│ ││ │ │ │ 製作之辯護書類│ ││ │ │ │ 加計前開書狀共│ ││ │ │ │ 四十件。(每一│ ││ │ │ │ 案號為一件,每│ ││ │ │ │ 件擇一份書狀,│ ││ │ │ │ 依案件類型分別│ ││ │ │ │ 裝訂,各一式四│ ││ │ │ │ 冊,附件六)。│ ││ │ │ │十一、檢送書狀審查│ ││ │ │ │ 案件一覽表(│ ││ │ │ │ 附件七)。 │ ││ │ │ │十二、承辦案件一覽│ ││ │ │ │ 表(附件八)│ ││ │ │ │ 。 │ ││ │ │ │十三、擔任公設辯護│ ││ │ │ │ 人期間承辦案│ ││ │ │ │ 件一覽表(附│ ││ │ │ │ 件九)。 │ ││ │ │ │十四、其他相關證明│ ││ │ │ │ 文件。 │ │├─┼──┼────┼─────────┼───────┤│二│教授│具法官法│一、轉(再)任法官│一、左列第八項││ │副教│第五條第│ 申請書(附件十│ 所稱主要法││ │授 │一項第六│ )。 │ 律科目,係││ │助理│款所定任│二、申請轉(再)任│ 指法官法第││ │教授│用資格 │ 法官人員簡歷表│ 五條第四項││ │ │【公(私│ (附件二)。 │ 所定之憲法││ │ │)立大學│三、最近半年內經中│ 、民法、刑││ │ │(學院)│ 央衛生主管機關│ 法、國際私││ │ │法律學系│ 評鑑合格之醫院│ 法、商事法││ │ │(所)畢│ 體格檢查合格之│ 、行政法、││ │ │業,曾任│ 體格檢查表(附│ 民事訴訟法││ │ │教育部審│ 件三)。 │ 、刑事訴訟││ │ │定合格之│四、未具雙重國籍及│ 法、行政訴││ │ │大學或獨│ 他國永久居留權│ 訟法、強制││ │ │立學院專│ 具結書(附件四│ 執行法、破││ │ │任教授、│ )。 │ 產法及其他││ │ │副教授或│五、未具轉(再)任│ 經考試院指││ │ │助理教授│ 法官消極資格具│ 定為主要法││ │ │合計六年│ 結書(附件五)│ 律科目者(││ │ │以上,講│ 。 │ 公司法、海││ │ │授主要法│六、公立或經立案之│ 商法、票據││ │ │律科目二│ 私立大學、獨立│ 法、保險法││ │ │年以上,│ 學院以上法律系│ 、非訟事件││ │ │有法律專│ (所)畢業之最│ 法、少年事││ │ │門著作,│ 高學歷證明。 │ 件處理法、││ │ │並具擬任│七、律師高等考試及│ 家事事件法││ │ │職務任用│ 格證書、公務人│ 、證據法、││ │ │資格】 │ 員高等考試或相│ 證券交易法││ │ │ │ 當等級考試以上│ 、土地法、││ │ │ │ 及格證書或經銓│ 租稅法、公││ │ │ │ 敘審定薦任官等│ 平交易法、││ │ │ │ 以上之證明文件│ 著作權法、││ │ │ │ 影本。 │ 專利法、商││ │ │ │八、曾任教育部審定│ 標法、消費││ │ │ │ 合格之大學或獨│ 者保護法、││ │ │ │ 立學院專任教授│ 勞工法或勞││ │ │ │ 、副教授或助理│ 動法、國際││ │ │ │ 教授年資及講授│ 公法、貿易││ │ │ │ 主要法律科目等│ 法、英美契││ │ │ │ 證明文件(含教│ 約法、英美││ │ │ │ 育部教師資格審│ 侵權行為法││ │ │ │ 查合格證書)。│ 、法理學等││ │ │ │九、法律專門著作一│ 二十二科目││ │ │ │ 種,並以申請前│ )而言。 ││ │ │ │ 五年內經出版公│二、左列第九項││ │ │ │ 開發行者為限,│ 所稱法律專││ │ │ │ 一式四冊。 │ 門著作,應││ │ │ │十、其他相關證明文│ 符合法官法││ │ │ │ 件。 │ 施行細則第││ │ │ │ │ 五條第四項││ │ │ │ │ 規定。 ││ │ │ │ │三、本一覽表(││ │ │ │ │ 二)自行申││ │ │ │ │ 請序號二、││ │ │ │ │ 六之任職年││ │ │ │ │ 資,得依法││ │ │ │ │ 官法第五條││ │ │ │ │ 第五項規定││ │ │ │ │ 合併計算。│├─┼──┼────┼─────────┼───────┤│三│公設│具法官法│一、轉(再)任法官│左列第九項辯護││ │辯護│第五條第│ 申請書(附件十│書類審查,【辯││ │人 │一項第四│ )。 │護書類】請自行││ │ │款所定任│二、申請轉(再)任│遮掩或刪除申請││ │ │用資格 │ 法官人員簡歷表│人姓名,並裝訂││ │ │【曾任公│ (附件二)。 │一式四冊。【終││ │ │設辯護人│三、最近半年內經中│局裁判】另請檢││ │ │六年以上│ 央衛生主管機關│附載有案號、申││ │ │】 │ 評鑑合格之醫院│請人姓名之頁面││ │ │ │ 體格檢查合格之│,裝訂一式一冊││ │ │ │ 體格檢查表(附│,如終局裁判之││ │ │ │ 件三)。 │公設辯護人欄未││ │ │ │四、未具雙重國籍及│載有申請人姓名││ │ │ │ 他國永久居留權│者,除提出相當││ │ │ │ 具結書(附件四│證據證明外,不││ │ │ │ )。 │予計件。 ││ │ │ │五、未具轉(再)任│ ││ │ │ │ 法官消極資格具│ ││ │ │ │ 結書(附件五)│ ││ │ │ │ 。 │ ││ │ │ │六、公立或經立案之│ ││ │ │ │ 私立大學、獨立│ ││ │ │ │ 學院以上之學歷│ ││ │ │ │ 證明。 │ ││ │ │ │七、公務人員高等考│ ││ │ │ │ 試或相當等級以│ ││ │ │ │ 上考試及格證書│ ││ │ │ │ 。 │ ││ │ │ │八、任職資料(如派│ ││ │ │ │ 令、服務(離職│ ││ │ │ │ )證明、最近一│ ││ │ │ │ 次銓敘審定函、│ ││ │ │ │ 最近五年考績(│ ││ │ │ │ 成)通知書及獎│ ││ │ │ │ 懲紀錄等)。 │ ││ │ │ │九、依公設辯護人條│ ││ │ │ │ 例規定,就承辦│ ││ │ │ │ 案件製作之辯護│ ││ │ │ │ 書類共四十件【│ ││ │ │ │ 須檢附載有案號│ ││ │ │ │ 、申請人姓名之│ ││ │ │ │ 終局裁判】。( │ ││ │ │ │ 每一案號為一件│ ││ │ │ │ ,每件擇一份書│ ││ │ │ │ 類裝訂,一式四│ ││ │ │ │ 冊,附件六)。│ ││ │ │ │十、擔任公設辯護人│ ││ │ │ │ 期間承辦案件一│ ││ │ │ │ 覽表(附件九)│ ││ │ │ │ 。 │ ││ │ │ │十一、其他相關證明│ ││ │ │ │ 文件。 │ │├─┼──┼────┼─────────┼───────┤│四│檢察│具法官法│一、轉(再)任法官│依法官遴選辦法││ │官 │第五條第│ 申請書(附件十│第十八條第二項││ │ │一項第一│ )。 │進用之人員得不││ │ │款、第三│二、申請轉(再)任│檢附左列第三項││ │ │款、第三│ 法官人員簡歷表│之體格檢查表。││ │ │項第四款│ (附件十一)。│ ││ │ │所定任用│三、最近半年內經中│ ││ │ │資格 │ 央衛生主管機關│ ││ │ │【一、經│ 評鑑合格之醫院│ ││ │ │法官、檢│ 體格檢查合格之│ ││ │ │察官考試│ 體格檢查表(附│ ││ │ │、律師考│ 件三)。 │ ││ │ │試或公務│四、未具雙重國籍及│ ││ │ │人員高等│ 他國永久居留權│ ││ │ │考試或相│ 具結書(附件四│ ││ │ │當等級以│ )。 │ ││ │ │上考試及│五、未具轉(再)任│ ││ │ │格但尚未│ 法官消極資格具│ ││ │ │實授之候│ 結書(附件五)│ ││ │ │補、試署│ 。 │ ││ │ │檢察官。│六、公立或經立案之│ ││ │ │二、曾任│ 私立大學、獨立│ ││ │ │實任檢察│ 學院以上之學歷│ ││ │ │官。三、│ 證明。 │ ││ │ │曾任實任│七、公務人員高等考│ ││ │ │檢察官十│ 試司法官考試、│ ││ │ │二年以上│ 特種考試推事檢│ ││ │ │】 │ 察官考試、司法│ ││ │ │ │ 官考試、律師考│ ││ │ │ │ 試或公務人員高│ ││ │ │ │ 等考試或相當等│ ││ │ │ │ 級以上考試及格│ ││ │ │ │ 證書。 │ ││ │ │ │八、任職資料(如派│ ││ │ │ │ 令、服務(離職│ ││ │ │ │ )證明、最近一│ ││ │ │ │ 次銓敘審定函、│ ││ │ │ │ 最近五年考績(│ ││ │ │ │ 成)或職務評定│ ││ │ │ │ 通知書及獎懲紀│ ││ │ │ │ 錄等)。 │ ││ │ │ │九、同意書(附件十│ ││ │ │ │ 二)。 │ ││ │ │ │十、申請轉(再)任│ ││ │ │ │ 法官服務機關志│ ││ │ │ │ 願調查表(附件│ ││ │ │ │ 十三)。 │ ││ │ │ │十一、其他相關證明│ ││ │ │ │ 文件。 │ │├─┼──┼────┼─────────┼───────┤│五│曾任│具法官法│一、轉(再)任法官│ ││ │法官│第五條第│ 申請書(附件十│ ││ │ │一項第一│ )。 │ ││ │ │款、第二│二、申請轉(再)任│ ││ │ │款、第三│ 法官人員簡歷表│ ││ │ │項第二款│ (附件二)。 │ ││ │ │、第三款│三、最近半年內經中│ ││ │ │所定任用│ 央衛生主管機關│ ││ │ │資格 │ 評鑑合格之醫院│ ││ │ │【曾任法│ 體格檢查合格之│ ││ │ │官因故離│ 體格檢查表(附│ ││ │ │職】 │ 件三)。 │ ││ │ │ │四、未具雙重國籍及│ ││ │ │ │ 他國永久居留權│ ││ │ │ │ 具結書(附件四│ ││ │ │ │ )。 │ ││ │ │ │五、未具轉(再)任│ ││ │ │ │ 法官消極資格具│ ││ │ │ │ 結書(附件五)│ ││ │ │ │ 。 │ ││ │ │ │六、公立或經立案之│ ││ │ │ │ 私立大學、獨立│ ││ │ │ │ 學院以上之學歷│ ││ │ │ │ 證明。 │ ││ │ │ │七、公務人員高等考│ ││ │ │ │ 試司法官 考試│ ││ │ │ │ 及格或特種考試│ ││ │ │ │ 推事檢察官考試│ ││ │ │ │ 、司法官考試及│ ││ │ │ │ 格證書。 │ ││ │ │ │八、任職資料(如派│ ││ │ │ │ 令、服務(離職│ ││ │ │ │ )證明、最近一│ ││ │ │ │ 次銓敘審定函、│ ││ │ │ │ 最近五年考績或│ ││ │ │ │ 職務評定通知書│ ││ │ │ │ 及獎懲紀錄等)│ ││ │ │ │ 。 │ ││ │ │ │九、申請轉(再)任│ ││ │ │ │ 法官服務機關志│ ││ │ │ │ 願調查表(附件│ ││ │ │ │ 十三)。 │ ││ │ │ │十、其他相關證明文│ ││ │ │ │ 件。 │ │├─┼──┼────┼─────────┼───────┤│六│中央│具法官法│一、轉(再)任法官│一、左列第九項││ │研究│第五條第│ 申請書(附件十│ 所稱法律專││ │院研│一項第七│ )。 │ 門著作,請││ │究員│款所定任│二、申請轉(再)任│ 參照本一覽││ │副研│用資格 │ 法官人員簡歷表│ 表(二)自││ │究員│【公(私│ (附件二)。 │ 行申請序號││ │助研│)立大學│三、最近半年內經中│ 二「說明及││ │究員│(學院)│ 央衛生主管機關│ 注意事項」││ │ │法律學系│ 評鑑合格之醫院│ 欄。 ││ │ │(所)畢│ 體格檢查合格之│二、本一覽表(││ │ │業,曾任│ 體格檢查表(附│ 二)自行申││ │ │中央研究│ 件三)。 │ 請序號二、││ │ │院研究員│四、未具雙重國籍及│ 六之任職年││ │ │、副研究│ 他國永久居留權│ 資,得依法││ │ │員或助研│ 具結書(附件四│ 官法第五條││ │ │究員合計│ )。 │ 第五項規定││ │ │六年以上│五、未具轉(再)任│ 合併計算。││ │ │,有主要│ 法官消極資格具│ ││ │ │法律科目│ 結書(附件五)│ ││ │ │之專門著│ 。 │ ││ │ │作,並具│六、公立或經立案之│ ││ │ │擬任職務│ 私立大學、獨立│ ││ │ │任用資格│ 學院以上法律系│ ││ │ │】 │ (所)畢業之最│ ││ │ │ │ 高學歷證明。 │ ││ │ │ │七、律師高等考試及│ ││ │ │ │ 格證書、公務人│ ││ │ │ │ 員高等考試或相│ ││ │ │ │ 當等級考試以上│ ││ │ │ │ 及格證書或經銓│ ││ │ │ │ 敘審定薦任官等│ ││ │ │ │ 以上之證明文件│ ││ │ │ │ 影本。 │ ││ │ │ │八、曾任中央研究院│ ││ │ │ │ 研究員、副研究│ ││ │ │ │ 員或助研究員合│ ││ │ │ │ 計六年以上年資│ ││ │ │ │ 之證明文件。 │ ││ │ │ │九、法律專門著作一│ ││ │ │ │ 種,並以申請前│ ││ │ │ │ 五年內經出版公│ ││ │ │ │ 開發行者為限,│ ││ │ │ │ 一式四冊。 │ ││ │ │ │十、其他相關證明文│ ││ │ │ │ 件。 │ │└─┴──┴────┴─────────┴───────┘(三)司法院主動推薦: ┌─┬──┬────┬─────────┬───────┐│序│申請│申請 │應備文件項目 │說明及注意事項││號│對象│資格 │ │ │├─┼──┼────┼─────────┼───────┤│一│資深│具法官法│一、最近半年內經中│左列申請資格所││ │優良│第五條第│ 央衛生主管機關│稱實際執行律師││ │律師│三項第五│ 評鑑合格之醫院│業務及其年資認││ │ │款所定任│ 體格檢查合格之│定原則,請參照││ │ │用資格 │ 體格檢查表(附│本一覽表(一)││ │ │【曾實際│ 件三)。 │公開甄試序號一││ │ │執行律師│二、未具雙重國籍及│「說明及注意事││ │ │業務十八│ 他國永久居留權│項」欄。 ││ │ │年以上,│ 具結書(附件四│ ││ │ │並具擬任│ )。 │ ││ │ │職務任用│三、未具轉(再)任│ ││ │ │資格】 │ 法官消極資格具│ ││ │ │ │ 結書(附件五)│ ││ │ │ │ 。 │ ││ │ │ │四、資深優良律師、│ ││ │ │ │ 專任教授、研究│ ││ │ │ │ 員、司法院大法│ ││ │ │ │ 官轉任法官推薦│ ││ │ │ │ 書(附件十四)│ ││ │ │ │ 。 │ ││ │ │ │五、接受推薦轉任法│ ││ │ │ │ 官同意書(附件│ ││ │ │ │ 十五)。 │ ││ │ │ │六、公立或經立案之│ ││ │ │ │ 私立大學、獨立│ ││ │ │ │ 學院以上之學歷│ ││ │ │ │ 證明。 │ ││ │ │ │七、律師證書及高等│ ││ │ │ │ 考試及格證書。│ ││ │ │ │八、其他相關證明文│ ││ │ │ │ 件。 │ │├─┼──┼────┼─────────┼───────┤│二│資深│具法官法│一、最近半年內經中│一、左列申請資││ │優良│第五條第│ 央衛生主管機關│ 格所稱主要││ │專任│三項第六│ 評鑑合格之醫院│ 法律科目及││ │教授│款所定任│ 體格檢查合格之│ 法律專門著││ │ │用資格 │ 體格檢查表(附│ 作,請參照││ │ │【公(私│ 件三)。 │ 本一覽表(││ │ │)立大學│二、未具雙重國籍及│ 二)自行申││ │ │(學院)│ 他國永久居留權│ 請序號二「││ │ │法律學系│ 具結書(附件四│ 說明及注意││ │ │(所)畢│ )。 │ 事項」欄。││ │ │業,曾任│三、未具轉(再)任│二、本一覽表(││ │ │教育部審│ 法官消極資格具│ 三)司法院││ │ │定合格之│ 結書(附件五)│ 主動推薦序││ │ │大學或獨│ 。 │ 號二、三之││ │ │立學院專│四、資深優良律師、│ 任職年資,││ │ │任教授十│ 專任教授、研究│ 得依法官法││ │ │年以上,│ 員、司法院大法│ 第五條第五││ │ │講授主要│ 官轉任法官推薦│ 項規定合併││ │ │法律科目│ 書(附件十四)│ 計算。 ││ │ │五年以上│ 。 │ ││ │ │,有法律│五、接受推薦轉任法│ ││ │ │專門著作│ 官同意書(附件│ ││ │ │,並具擬│ 十五)。 │ ││ │ │任職務任│六、公立或經立案之│ ││ │ │用資格】│ 私立大學、獨立│ ││ │ │ │ 學院以上之學歷│ ││ │ │ │ 證明。 │ ││ │ │ │七、律師高等考試及│ ││ │ │ │ 格證書、公務人│ ││ │ │ │ 員高等考試或相│ ││ │ │ │ 當等級考試以上│ ││ │ │ │ 及格證書或經銓│ ││ │ │ │ 敘審定薦任官等│ ││ │ │ │ 以上之證明文件│ ││ │ │ │ 影本。 │ ││ │ │ │八、其他相關證明文│ ││ │ │ │ 件。 │ │├─┼──┼────┼─────────┼───────┤│三│資深│具法官法│一、最近半年內經中│一、左列申請資││ │優良│第五條第│ 央衛生主管機關│ 格所稱主要││ │研究│三項第七│ 評鑑合格之醫院│ 法律科目及││ │員 │款所定任│ 體格檢查合格之│ 法律專門著││ │ │用資格 │ 體格檢查表(附│ 作,請參照││ │ │【公(私│ 件三)。 │ 本一覽表(││ │ │)立大學│二、未具雙重國籍及│ 二)自行申││ │ │(學院)│ 他國永久居留權│ 請序號二「││ │ │法律學系│ 具結書(附件四│ 說明及注意││ │ │(所)畢│ )。 │ 事項」欄。││ │ │業,曾任│三、未具轉(再)任│二、本一覽表(││ │ │中央研究│ 法官消極資格具│ 三)司法院││ │ │院研究員│ 結書(附件五)│ 主動推薦序││ │ │十年以上│ 。 │ 號二、三之││ │ │,有主要│四、資深優良律師、│ 任職年資,││ │ │法律科目│ 專任教授、研究│ 得依法官法││ │ │之專門著│ 員、司法院大法│ 第五條第五││ │ │作,並具│ 官轉任法官推薦│ 項規定合併││ │ │擬任職務│ 書(附件十四)│ 計算。 ││ │ │任用資格│ 。 │ ││ │ │】 │五、接受推薦轉任法│ ││ │ │ │ 官同意書(附件│ ││ │ │ │ 十五)。 │ ││ │ │ │六、公立或經立案之│ ││ │ │ │ 私立大學、獨立│ ││ │ │ │ 學院以上之學歷│ ││ │ │ │ 證明。 │ ││ │ │ │七、律師高等考試及│ ││ │ │ │ 格證書、公務人│ ││ │ │ │ 員高等考試或相│ ││ │ │ │ 當等級考試以上│ ││ │ │ │ 及格證書或經銓│ ││ │ │ │ 敘審定薦任官等│ ││ │ │ │ 以上之證明文件│ ││ │ │ │ 影本。 │ ││ │ │ │八、其他相關證明文│ ││ │ │ │ 件。 │ │├─┼──┼────┼─────────┼───────┤│四│曾任│具法官法│一、最近半年內經中│ ││ │司法│第五條第│ 央衛生主管機關│ ││ │院大│三項第一│ 評鑑合格之醫院│ ││ │法官│款所定任│ 體格檢查合格之│ ││ │ │用資格 │ 體格檢查表(附│ ││ │ │【曾任司│ 件三)。 │ ││ │ │法院大法│二、未具雙重國籍及│ ││ │ │官,並具│ 他國永久居留權│ ││ │ │擬任職務│ 具結書(附件四│ ││ │ │任用資格│ )。 │ ││ │ │】 │三、未具轉(再)任│ ││ │ │ │ 法官消極資格具│ ││ │ │ │ 結書(附件五)│ ││ │ │ │ 。 │ ││ │ │ │四、資深優良律師、│ ││ │ │ │ 專任教授、研究│ ││ │ │ │ 員、司法院大法│ ││ │ │ │ 官轉任法官推薦│ ││ │ │ │ 書(附件十四)│ ││ │ │ │ 。 │ ││ │ │ │五、接受推薦轉任法│ ││ │ │ │ 官同意書(附件│ ││ │ │ │ 十五)。 │ ││ │ │ │六、公立或經立案之│ ││ │ │ │ 私立大學、獨立│ ││ │ │ │ 學院以上之學歷│ ││ │ │ │ 證明。 │ ││ │ │ │七、律師高等考試及│ ││ │ │ │ 格證書、公務人│ ││ │ │ │ 員高等考試或相│ ││ │ │ │ 當等級考試以上│ ││ │ │ │ 及格證書或經銓│ ││ │ │ │ 敘審定薦任官等│ ││ │ │ │ 以上之證明文件│ ││ │ │ │ 影本。 │ ││ │ │ │八、其他相關證明文│ ││ │ │ │ 件。 │ │└─┴──┴────┴─────────┴───────┘註: 1、各項應備文件之正本或影本格式,均應為 A4 格式紙張(須清晰),請依序由上而下,整理齊全,以迴紋針夾於左上角(勿用釘書機,切勿摺疊),平放置入 A4 信封(請自備)內。 2、申請人學歷證件如為國外學歷者,應繳驗: (1)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畢業證書影本及中文譯本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2)在國外就學期間入出境護照影本(僅須附繳護照中有關列載英文姓名、出生日期等基本資料及貼附相片部分之影本)。 (3)國外學校歷年成績證明(成績單)影本及譯本。 (4)其他詳細規定請參閱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 5 條

八),與其檔案磁片、光碟或其他電子儲存媒體乙份,及承辦案件終局裁判書類全文影本、仲裁判斷書全文影本各三份。 八、執行律師職務三年以上之證明文件。 九、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律師全聯會)最近三個月出具之考核推薦證明(其格式如附件九)。 十、執業期間承辦案件所擬書類,每一案號為一件,分民事(含家事)、刑事(含少年)各二十件,或仲裁書類,每一案號為一件,共二十件,擇一分別裝訂成冊,各四冊。 前項第十款應提出之書類,於具律師資格後,曾任公設辯護人三年以上者,服務期間依公設辯護人條例規定就承辦案件所製作之辯護書類,每一案號為一件,四十件,裝訂成冊,共四冊。併計律師執業年資者,由申請人選擇提出辦案書類或辯護書類,或按二種年資之比例提出,以供審查;司法院並得抽調其執業期間所承辦之其他案件合併審查。 執行律師職務三年以上,具有司法事務官、檢察事務官或法官助理依法計入律師執業年資者,其提出之書類或經法官、檢察官簽證之辦案擬稿之件數、比例,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前三項應備文件未齊備者,司法院得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其申請視為撤回。

立即註冊法律人解鎖更多內容
已經有帳號了?立即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