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非字第 33 號 判決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建立大法庭制度之目的,在於使統一法律見解機制回歸司法權之作用,並非如憲法法庭得以判決宣告原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牴觸憲法而無效。且對於非常上訴之案件,不能因原判決確定後,本院關於該法律爭議所持之見解已因大法庭之裁定而有所變更,執為非常上訴之理由,致使原確定判決受影響,…
-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非字第 230 號 判決案由業務侵占等罪
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第 1 項第 1 款係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所謂應告知或再告知之「罪名」,是否包括「罪數」在內?因本院先前裁判就此見解有所歧異,有認為不包括告知「罪數」在內,係以究屬接續犯或集合犯一罪,抑應論…
-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276 號 判決案由家暴妨害性自主
對於「成年人故意對因親屬關係而受其監督、照護之 14 歲以上未滿 16歲之人,利用權勢而為猥褻之行為,究應論以刑法第 227 條第 4 項之罪或兒少福權法第 112 條第 1 項前段、刑法第 228 條第 2 項之罪?」(本案部分),甚至「行為人之行為同時該當於刑法第 227 條…
- 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抗字第 8 號 民事裁定案由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假扣押係以保全債權人金錢請求之強制執行為目的,而債權人之本案請求倘經法院為宣告假執行之判決,准債務人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者,因該供擔保之原因,於宣告假執行之本案判決經上級審廢棄改判債權人敗訴時,歸於消滅,則債務人自非不得請求返還為免假執行所提供之擔保。故於本案終…
- 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抗字第 757 號 刑事裁定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重新審理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係以第二審判決為終局裁判,故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五條規定,其第二審法院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此項規定,於第二審法院所為之終局裁定,均有適用。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並無得為再抗告之明文,第二審法院之裁定即屬…
- 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度判字第 490 號 判決案由繼承登記事件
「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經司法院大法官依當事人之聲請解釋為牴觸憲法者,其聲請人亦得提起再審之訴。」行政訴訟法第 273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此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係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定就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認係牴觸憲法之…
- 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3889 號 刑事判決案由違反懲治走私條例
刑事妥速審判法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九日公布,其中第九條自公布後一年即一○○年五月十九日施行,依該第九條第一項之規定,除同法第八條所列禁止上訴第三審之情形外,對第二審法院所為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特別採行嚴格法律審制,僅限於:「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二、判決違…
- 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聲字第 327 號 民事裁定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司法院釋字第二○九號解釋(下稱第二○九號解釋)所謂:「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經本院解釋認為違背法令本旨時,當事人如據以為民事訴訟再審之理由者,其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之法定不變期間,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五百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應自該解釋公布當日起算」云者,係指確定終局裁判…
- 最高行政法院 97 年判字第 615 號 判例案由地價稅事件
司法院釋字第 185 號解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經本院依人民聲請解釋認為與憲法意旨不符,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者,得以該解釋為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已非法律見解歧異問題。……」僅係重申司法院釋字第 177 號解釋「本院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
- 最高行政法院 97 年度判字第 615 號 判決案由地價稅事件
司法院釋字第 185 號解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經本院依人民聲請解釋認為與憲法意旨不符,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者,得以該解釋為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已非法律見解歧異問題。……」僅係重申司法院釋字第 177 號解釋「本院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
- 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上字第 807 號 刑事判決案由圖利等罪
修正刑事訴訟法自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後,自訴案件採強制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是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規定,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又刑事案件,一經提起公訴、自訴或上訴而繫屬於法院,在該審級法院繫屬中,訴訟主體相互間即發生訴訟上之權利義務關係,此訴訟關係,法院與當事人均應受其拘束,…
- 最高法院 95 年度台上字第 6220 號 刑事判決案由瀆職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三前段明定,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之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之刑事訴訟法終結。又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再第二審之審…
- 最高法院 95 年度台上字第 3501 號 刑事判決案由偽造文書
九十二年九月一日自訴新制施行前提起之自訴案件,自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於新制施行後方提起第二審上訴者,因原有第一審之訴訟關係業已消滅,與第二審發生另一審級之訴訟關係,自應依新制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如未委任,經第二審法院定期間以裁定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委任者,因自訴人之第二審上訴不合法…
- 最高法院 92 年度台非字第 159 號 刑事判決案由因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所為之解釋,如係就現有之法律文義或立法本旨予以闡明者,因此種解釋既非新法之創制,亦非舊法之變更,應自該法律施行之日起生效。惟如解釋之內容,係變更原有之規定或變更原有之解釋時,因屬法律見解之變更,則自解釋之日起生效,即有「法律不溯既往原則」之適用。且依司法院大法官會…
- 最高法院 92 年度台非字第 144 號 刑事判決案由因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七七號解釋:「本院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亦有效力」;又釋字第一八八號解釋:「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同一法律命令發生見解歧異,本院依其聲請所為之統一解釋,除解釋文內另有明定者外,應自公布當日起發生效力,各機關處理引起歧見之案件及…
- 最高法院 88 年度台抗字第 679 號 民事案由強制執行事件
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固規定,強制執行程序,除該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惟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三條規定:「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係因該裁定依同法第四百三十八條規定,應隨同終局判決並受上級審法院審判。故強制執行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如無可隨…
- 最高行政法院 86 年度判字第 3098 號案由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
原行政處分如經本院實體判決撤銷,原處分機關即應受拘束力,自不得 再為與原處分內容相同之處分,否則難謂未違反行政法院四十五年判字第六十號判例意旨。 參考法條:行政訴訟法 第 4 條 (64.12.12)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17 輯之裁判內容》 按「行政法院之判決,就其事件有…
- 最高行政法院 85 年度判字第 2643 號案由營造業管理規則事件
再審被告據以處分之營造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既 經司法院釋字第三九四號解釋以與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不符,停止適用,乃原判決仍予適用而維持原處分,其所適用之法規顯有錯誤 參考法條:行政訴訟法 第 28 條 (64.12.12)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16 輯之…
- 最高行政法院 80 年度判字第 2032 號
再審原告為領取一次退休金之公務人員,其再任依契約僱用由公庫支給報酬之編制外員工,如其退休金之優惠存款所生利息,不能維持其基本生活,自不得援引銓敘部(74)台華特三字第二二八五四號函釋,停止其優惠存款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11 輯之裁判內容》 按「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
- 最高行政法院 78 年度判字第 2396 號案由免職事件
中央或地方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對公務員所為之 免職處分,直接影響其憲法所保障之服公職權利,受處分之公務員自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以資救濟 參考法條:憲法 第 16 條 (36.01.01) 憲法 第 16 條 (36.01.01) 行政訴訟法 第 28 條 (64…
- 最高行政法院 77 年度判字第 2060 號案由七十一年上期至七十五年全期房屋稅事件
以地易屋之合建契約,在房屋未經辦理保存登記前,其所有權之歸屬應 仍以實際建造人為準,自應對之課徵房屋稅 參考法條:房屋稅條例 第 4 條 (72.11.11) 民法 第 758 條 (18.11.30)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8 輯之裁判內容》 按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
- 最高行政法院 77 年度判字第 882 號案由申請退還七十、七十一、七十二、七十三年度綜合所得稅事件
七十至七十三年間借款予私人之利息所得,因係大法官會議第二一○號 解釋公布前業已確定之案件,依大法官會議解釋不溯及既往之原則,即不得主張依該解釋申請退還系爭稅款 參考法條:獎勵投資條例 第 23 條 (69.12.30) 民事訴訟法 第 496 條 (73.06.18) 司法院大法…
- 最高行政法院 76 年度判字第 800 號案由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事件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七七號解釋所稱:「對於聲請人據以聲請之 案件亦有效力」應限於該聲請人所據以聲請解釋之案件,並不及於非聲請人之已確定同類案件 參考法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 第 4 條 (47.07.21)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7 輯之裁判內容》 按「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
- 最高行政法院 74 年度判字第 997 號案由課徵土地增值稅事件
土地增值稅應向獲得土地自然漲價之利益徵收,始合租稅公平之原則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5 輯之裁判內容》 本件再審原告魏×成、魏×益、魏×春、魏×謀、魏×男、魏×明、魏× 基、魏×鎣等另因其所有坐落台北市北投區文林段三小段四三三地號等二十七筆土地,各就其應有部分,於六十二年四月…
- 最高法院 26 年渝聲字第 6 號 民事判例案由求償墊款
上訴人於提起上訴後十五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者,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固應提出於原第二審法院,若已逾此期間,則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僅得在第三審未為終局裁判前,提出上訴理由書於第三審法院,其提出於原第二審法院者,雖其提出之時第三審尚未裁判,而由第二審法院…
終局裁判
終局裁判,指受理該案件法院,以終結該案件為目的所為之裁判謂之。又分為二,其一為以完全終結該案件為目的之裁判,如為免訴、無罪、不受理等判決。其二為以終結該法院案件為目的,如諭知管轄錯誤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及撤銷發回或發交之判決。 終局裁判有以裁定方式為之者,如駁回自訴之裁定、或駁回不合法上訴之裁定等,均屬之。例如:台北地方法院審理A涉嫌殺害B的案件,因證據不足,為無罪判決,此無罪判決就是一個終局裁判。
再審
已確定的終局裁判,以該裁判所認定事實錯誤或有重大瑕疵,請求撤銷原裁判,再開訴訟程序。
原因案件
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的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的判決。上開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的案件,即屬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判決的「原因案件」。如憲法法庭為違憲宣告,原則上聲請人得據此就其原因案件確定終局裁判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司法院釋字第686號、第725號、第741號解釋、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88條及第91條參照)。
確定終局判決
法院對於起訴的事件作成該審級終結的判決,即為終局判決。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不得上訴的判決,於宣示時確定;不用宣示的判決,於公告主文時確定。終局判決已確定者,即稱為確定終局判決。行政訴訟法第213條規定:「訴訟標的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有確定力」。
中間判決
在民事訴訟中,各種獨立的攻擊防禦方法,有一部分已經達到可以作出裁判的程度,或請求的原因及數額,其中原因已經達到可以裁判的程度,法院在作成終局判決前,預先就可以裁判部分,以判決做出判斷。例如: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買賣價金,被告抗辯已經給付價金,且原告的價金請求權已罹於時效。這二種抗辯可以為獨立的攻擊防禦方法。但就時效部分如果已經達到可以裁判的程度,法院可以就此預先作成中間判決。
既判力遮斷效
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規定:「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因此確定判決主文所判斷之訴訟標的,其當事人對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所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及當時可提出而未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均不得再為與確定判決意旨相反之主張,此即「遮斷效」。
中間裁判
中間裁判是指非以終結訴訟為目的,而是為了達成終局裁判(為終局裁判之準備)而於審理程序之過程中所為之裁判,大部分是針對訴訟指揮及關於各種強制處分所為的裁判,通常係以裁定的方式為之,而無以判決為之者。例如法官迴避的裁定、延長羈押的裁定等。
執行名義
債權人可以聲請民事強制執行的依據。債權人必須有執行名義才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也才能進行強制執行程序。法律所規定的執行名義有:確定的終局判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的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的裁判;依民事訴訟法成立的和解或調解;以及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的公證書等(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
大法官釋憲
大法官解釋憲法之事項,包括: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之事項、法律或命令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中央或地方機關、人民等均可依法定要件與程序聲請釋憲。大法官所為之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或其適用法律、命令所表示之見解,經大法官解釋認為與憲法意旨不符,得作為聲請再審或提起非常上訴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