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花簡字第22號判決
,此有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4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核被告所為,係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第1款之規定,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三三五九號判決
為低,是修正前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本件仍應依修正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加以適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596號判決
被告劉其叢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第4款不得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從事未經許可之工作之規定,非法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劉建飛、蘇生發、葉遵鈿、林枝官,係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101號判決
理由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經本院於98年12月3日以98年度訴字第1004號(98年偵字第2564號)判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5704號判決
爰審酌被告前有2次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前科紀錄,其明知政府制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目的,除為了保護臺灣地區人民就業,以持續增進社會及經濟發展外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苗簡字第1016號判決
查被告甲○○為本件行為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已於92年10月29日修正公布,其中修正後之第79條規定,已自92年12月31日起施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後第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762號判決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第1款之罪,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2項之規定論處,合於減刑條件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7號判決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第1款及修正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第79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968 號判決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修正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第4款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工作之規定,應依修正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馬公簡易庭107年度馬簡字第40號判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八十條第一項之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151號判決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3條第1項:違反第15條第4款或第5款規定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582號判決
二、被告甲○○、乙○○於本院審理中雖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為民國80年代所制定,目前政府已開放臺灣漁船雇用大陸漁工云云置辯,惟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