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4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53 號
就國人已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4 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56 條規定,依各該國(地區)法令完成收養兒童程序後,向我國法院聲請收養認可。是類案件因收養發生在國外,尚難委託我國媒合服務者媒合,另如大陸地區實際上並無收出養媒合者,致未能檢附收出養評估報告,法院得否以聲請人未檢附收出養評估報告為由,逕駁回其收養聲請?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4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6 號
並規律收費,藉此獲利,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5 條第 1 款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規定,而犯同條例第 79 條第 2 項、第 4 項之罪。試問,甲之行為應論以集合犯抑或數罪?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0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22 號
問甲是否適用 98 年 7 月 1 日修正公布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7 條第 5 項之規定?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9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 第 5 號
是否須先審查該大陸地區人民是否合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7 條第 5 項所定,得繼承債務人不動產之要件?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5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39 號
關於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判決,經地方法院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稱兩岸關係條例)第 74 條第 1 項之規定裁定認可後,就該認可之裁定為抗告,應由地方法院組成合議庭受理,或由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受理之?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5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31 號
再以探親或團聚名義使大陸女子非法進入臺灣地區,是否該當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 條第 2 項之意圖營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法律座談會決議 第 77 案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1 條第 2 項規定:「違反第 9 條第 3 項或…規定者,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公務員甲未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進入大陸地區,經內政部依上開規定裁處罰鍰後,復移送審議到會。若其主張應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議決書理由該如何指駁?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1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20 號
問甲入境臺灣地區,乙是否有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入境之規定,而應依同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論罪?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0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45 號
問法院能否選任丁為遺產管理人?抑只能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七條之一規定,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甲之遺產管理人?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84 年度法律座談會 刑事類第 15 號
於同年月七日下午返回臺灣,則甲之行為除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八十條第一項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之規定,及同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規定外,甲之行為是否另違反國家安全法第六條第一項未經許可入出境之規定?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84 年度法律座談會 刑事類第 16 號
即未經主管機關之許可逕自航行至大陸地區,則船員乙是否亦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八十條第一項之規定?
司法院(83)廳刑一字第 07568 號
非法僱用大陸偷渡來台勞工從事未經許可之工作,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罪,其僱用後之僱用期間,係僱用犯罪行為之繼續,抑為狀態之繼續?
司法院(82)廳刑一字第 4183 號
(二) 雇主未經許可聘僱非法進入臺灣地區大陸勞工,是否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下稱兩岸條例) 刑罰之適用? (三) 如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人民,雇主加以聘僱,而有就業服務法及兩岸條例刑罰之適用,應如何適用? (四) 僱主聘僱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人民是否有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之適用?
司法院(82)廳刑一字第 879 號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生效施行前) ,未經許可非法僱用自大陸非法偷渡入境之某乙,於A 公司內充作勞工,並提供食宿,甲究應成立何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