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5年度板小字第1125號民事判決
(二)至於本件事故責任歸屬:1.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至於本件事故責任歸屬:1.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不應再審酌余豊龍之與有過失云云,然調解金額之多寡,所涉因素眾多,自難認被告與余豊龍之遺屬調解時已將上情予以考慮。
次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此亦可參民法第217條之規定。
從而,被告上訴主張告訴人與有過失部分,雖無理由,惟其請求從輕量刑部分,則非屬無據,自應由本院就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
㈢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復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A02就系爭事故之發生與有過失,應負百分之80之過失責任,A01應承擔A02之與有過失。
本件上訴人於原審並未抗辯被上訴人與有過失,迄上訴後始為此抗辯,乃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自屬不得為之。
㈤再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前項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六、就與有過失及抵銷抗辯之說明:㈠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過失傷害罪,只須行為人之過失與被害人之傷害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即告成立,是被告之過失責任,不因被害人與有過失而解免,本案告訴人雖亦有犯罪事實欄所述之過失,然此屬過失程度比例問題
㈢被告雖辯稱原告有未注意車前狀況及未與鄰車保持適當間隔之情形,就本件事故之發生與有過失,應酌減賠償額云云。
又本件事故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雖記載訴外人饒亨聖有未注意車前狀況之肇責,然依卷內現有證據,尚無從判斷本件事故發生當時,饒亨聖得否因注意車前狀況即避免事故之發生,難以認定其就本事故之過失情形,自無與有過失
次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目的,在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公平,故在裁判上法院得以職權減輕或免除
次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為民法第217條第1項所明定。
害人家屬所造成之傷痛,亦永遠無法回復,又其犯後雖終能坦承犯行,然除自稱將民事賠償事務交由公司承保之保險公司處理外,迄今仍未能與被害人家屬和解,或得到被害人家屬原諒;復斟酌被害人與有過失
㈣又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㈢本件與有過失之認定:⒈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2.被告主張原告與有過失減輕賠償金額無理由:①關於故意侵權行為是否有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減輕或免除賠償之適用,最高法院有認為: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
號民事判決要旨參照),故倘被害人之疾病與損害之擴大有因果關係,即有類推適用與有過失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