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5年度橋小字第1092號民事判決
又本件事故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雖記載訴外人饒亨聖有未注意車前狀況之肇責,然依卷內現有證據,尚無從判斷本件事故發生當時,饒亨聖得否因注意車前狀況即避免事故之發生,難以認定其就本事故之過失情形,自無與有過失
又本件事故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雖記載訴外人饒亨聖有未注意車前狀況之肇責,然依卷內現有證據,尚無從判斷本件事故發生當時,饒亨聖得否因注意車前狀況即避免事故之發生,難以認定其就本事故之過失情形,自無與有過失
次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目的,在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公平,故在裁判上法院得以職權減輕或免除
次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為民法第217條第1項所明定。
害人家屬所造成之傷痛,亦永遠無法回復,又其犯後雖終能坦承犯行,然除自稱將民事賠償事務交由公司承保之保險公司處理外,迄今仍未能與被害人家屬和解,或得到被害人家屬原諒;復斟酌被害人與有過失
五、次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著有規定,此項規定之目的,在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公平,故在裁判上法院得以職權減輕或免除之
㈣又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㈢本件與有過失之認定:⒈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2.被告主張原告與有過失減輕賠償金額無理由:①關於故意侵權行為是否有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減輕或免除賠償之適用,最高法院有認為: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
號民事判決要旨參照),故倘被害人之疾病與損害之擴大有因果關係,即有類推適用與有過失之餘地。
因此,縱使加害人未提出被害人與有過失之主張,若法院於審理過程中,依兩造攻防及調查證據之所得,已知有與有過失之事實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78條第2項規定,仍得於賦與兩造就其事實
五、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訂有明文。
㈣又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㈢再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被告雖抗辯原告與有過失,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苙宏公司就系爭供電設備挖損之結果,亦同有未依法監督管線單位圖資、圖資不清之過失等情。
(四)末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足見,被告有遵守上開交通規則之期待可能性,及有違反上開義務之情節、程度,告訴人3人難認與有過失。
(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末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㈣再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適因告訴人亦違規穿越分向限制線,肇致本件車禍發生,告訴人因受有起訴書所載之傷害,所為實屬不該;參以被告自始否認犯行,迄今亦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復考量本案犯罪動機、情節、告訴人之傷勢及告訴人與有過失之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