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財政部 89 年 6 月 9 日台財融第 89715908 號函之「洗錢防制法問答彙編」修正三版(簡稱本問答彙編),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機構。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管銀法字第10701198721號函
有關財政部 89 年 6 月 9 日台財融第 89715908 號函之「洗錢防制法問答彙編」修正三版(簡稱本問答彙編),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機構。
- 檢送法務部研商適用洗錢防制法及資恐防制法相關疑義會議紀錄及相關釋示函文,以及本會所擬客戶基於日常所需之交易型態例示(銀行業務)問答集等相關資料各一份(如附件)供參,請轉知所屬會員參考;另為協助保險業者提升風險基礎方法之運用效能,請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聯合工作小組研議上開資料於現行保險業及保經代業相關實務指引內容是否有可參及應配合修正之處。請查照。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保局(綜)字第10804906620號函
檢送法務部研商適用洗錢防制法及資恐防制法相關疑義會議紀錄及相關釋示函文,以及本會所擬客戶基於日常所需之交易型態例示(銀行業務)問答集等相關資料各一份(如附件)供參,請轉知所屬會員參考;另為協助保險業者提升風險基礎方法之運用效能,請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聯合工作小組研議上開資料於現行保險業及保經代業相關實務指引內容是否有可參及應配合修正之處。請查照。
- 有關「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1項第18款規定之令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管保綜字第10704566441號令
有關「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1項第18款規定之令
- 有關「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1項第18款規定之令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管證期字第1070336517號令
有關「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1項第18款規定之令
- 有關貴公會函報「財產保險業於人身保險商品辨識及確認客戶身分措施之 建議問項」並建議排除填寫業報書中用以適用洗錢防制法第 7 條應確認 客戶身分程序之人身保險險種及其理由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管保綜字第10602085380號函
有關貴公會函報「財產保險業於人身保險商品辨識及確認客戶身分措施之 建議問項」並建議排除填寫業報書中用以適用洗錢防制法第 7 條應確認 客戶身分程序之人身保險險種及其理由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依洗錢防制法第12條向海關申報、由海關處以沒入或罰鍰處分之匯率換算及黃金、物品之核價方式函釋財政部關務署台關緝字第1061013677號函
依洗錢防制法第12條向海關申報、由海關處以沒入或罰鍰處分之匯率換算及黃金、物品之核價方式
- 攜帶超額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及新臺幣現鈔出入境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或申報不實者,依洗錢防制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函釋財政部關務署台關緝字第1061013565號函
攜帶超額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及新臺幣現鈔出入境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或申報不實者,依洗錢防制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有關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第 37 條第 3 款規定與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洗錢防制法保密規定間之適用疑義一案,釋示如說明,請查照轉知各金融控股公司,並依說明五辦理。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管銀法字第10400259730號函
有關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第 37 條第 3 款規定與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洗錢防制法保密規定間之適用疑義一案,釋示如說明,請查照轉知各金融控股公司,並依說明五辦理。
- 103 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將屆,為配合查察賄選工作,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切實依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辦理,請查照。行政規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管銀法字第10300212700號
103 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將屆,為配合查察賄選工作,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切實依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辦理,請查照。
- 依據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十八款規定,指定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為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之金融機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生效。行政規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管保理字第10102541951號
依據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十八款規定,指定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為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之金融機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 「期貨信託事業」及「期貨經理事業」為洗錢防制法第 5 條第 1 項之金融機構行政規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管證法字第0980001054號
「期貨信託事業」及「期貨經理事業」為洗錢防制法第 5 條第 1 項之金融機構
- 所詢「洗錢防制法第七條授權規定事項」第 3 點第 2 項規定是否及於相關帳戶於該金融機構之「提款」疑義一案行政規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銀局(一)字第09600430420號
所詢「洗錢防制法第七條授權規定事項」第 3 點第 2 項規定是否及於相關帳戶於該金融機構之「提款」疑義一案
- 第 7 屆立法委員選舉暨第 12 屆總統副總統選舉將屆,為配合檢調機關 查察賄選工作,請切實依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辦理行政規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管銀(一)字第09600317810號
第 7 屆立法委員選舉暨第 12 屆總統副總統選舉將屆,為配合檢調機關 查察賄選工作,請切實依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辦理
- 修正「洗錢防制法第七條授權規定事項」行政規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管銀(一)字第09610000410號
修正「洗錢防制法第七條授權規定事項」
- 重申對涉及北韓之金融交易往來,應嚴加清查及監控,倘發現有異常情形,應依洗錢防制法第八條授權規定事項列為疑似洗錢行政規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管銀(一)字第09510004500號
重申對涉及北韓之金融交易往來,應嚴加清查及監控,倘發現有異常情形,應依洗錢防制法第八條授權規定事項列為疑似洗錢
洗錢罪
洗錢罪規定於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3項)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而同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且所稱「特定犯罪」,依同法第3條之規定,除最輕本刑為6月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外,還包括刑法、懲治走私條例、破產法、商標法、廢棄物清理法、稅捐稽徵法、政府採購法、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資恐防制法上之部分犯罪,以及洗錢罪。又所謂「特定犯罪所得」,依同法第4條之規定,是指犯前述特定犯罪而取得或變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且特定犯罪所得之認定,不以其所犯特定犯罪經有罪判決為必要。再者,依同法第16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洗錢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並科以洗錢罪條文所定之罰金;且犯洗錢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