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 三 章 不法侵害事故之處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章 不法侵害事故之處理第 一 節 通則

各機關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遭受生命、身心健康之不法侵害時,應考量執行職務場所、活動類型、在場人數及對第三人之影響等因素,立即採取下列措施: 一、急救、搶救及必要之消防、封鎖、疏散等緊急措施。 二、通知該公務人員之緊急聯絡人,並通報首長及有關人員。 三、通報警察或相關機關派員處理,並提供相關資訊。必要時,與消防、空勤或其他緊急醫療照顧機關保持聯繫。 四、其他必要之措施。

各機關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遭受生命、身心健康之不法侵害後,應採取下列處置措施: 一、先行墊付醫療所需費用,並依規定辦理歸墊。 二、與警察或相關機關保持聯絡,並協助破案。 三、依規定延聘律師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四、依規定即時辦理慰問金。 五、協助辦理請假、保險、退休、撫卹等事宜。 六、協助轉介專機構進行心理諮商輔導或醫療照護。 七、其他必要之措施。

各機關於不法侵害事故發生後,應即調查事故發生之原因,並檢討改進相關防護措施。

第 二 節 職場霸凌之申訴及處理
  1. 本辦法所稱職場霸凌,指本機關人員於職務上假借權勢或機會,越職務上正當合理範圍,持續以歧視、侮辱言行或其他方式,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不友善工作環境,致公務人員身心遭受不法侵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2. 職場霸凌行為情節輕重之判斷,應審酌下列因素: 一、對被害人造成身心侵害之程度。 二、對被害人侵害行為之次數、頻率、行為手段、重複違犯及其他相關因素。 三、對被害人之侵害行為應受責難程度,包括故意、悔改有據及其他相關因素。
  1. 公務人員遭受職場霸凌,得向服務機關防護委員會提出職場霸凌之申訴;服務機關依第五條第四項免設防護委員會者,公務人員得逕向上級機關提出職場霸凌之申訴。
  2. 各機關人員遭受職場霸凌,行為人為機關首長,應向上級機關提出職場霸凌之申訴;其無上級機關者,由該機關受理職場霸凌之申訴,但涉及職場霸凌調查與決定之相關程序,該機關首長均應迴避,且不得指定調查小組成員。
  3. 各機關接獲職場霸凌之申訴時,應即通知上級機關,並應將調查結果通報上級機關。
  1. 職場霸凌之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接獲申訴之機關應不予受理: 一、屬本辦法所稱職場霸凌事項。 二、無具體之內容。 三、申訴人未具真實姓名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四、同一事件已不受理或已作成終局實體處理。 五、申訴事件已撤回申訴。 六、已申訴期限。
  2. 前項第五款之撤回申訴,機關認有必要者,得本於職權繼續調查處理。
  3. 機關應於接獲申訴之日起十日內,召開防護委員會會議,決定是否受理,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是否受理;無從通知者,免予通知;不受理者,應於書面通知內敘明理由。
  1. 各機關防護委員會受理申訴之日起,應於一個月內組成調查小組調查處理。
  2. 前項調查小組成員至少三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外部成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被申訴人為無上級機關之機關首長,前項調查小組成員中,外部成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3. 參與職場霸凌申訴案件之調查、處理人員之迴避,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1. 各機關於知悉職場霸凌之情形,或至遲自申訴人提起申訴時起,應採取下列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一、各機關因接獲被霸凌公務人員申訴而知悉時: (一)採行避免申訴人受職場霸凌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 (二)視申訴人需求及事件情節,提供相關諮詢或必要之協助及保護措施。 (三)對行為人為當之處理。 二、各機關因前款情形而知悉時: (一)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 (二)依被霸凌公務人員意願,協助其提起申訴。 (三)依被霸凌公務人員意願,提供相關諮詢或必要之協助及保護措施。 (四)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辦公場所。
  2. 職場霸凌行為人涉及不法侵害,且情節重大者,於進行調查期間有先行調整職務之必要時,機關得依公務人員人事法令規定,調整其職務。
  1. 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應超然獨立,秉持客觀、公正及專之原則,給予申訴人、被申訴人陳述意見機會,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訪談申訴人、被申訴人、其他相關人員時,調查小組應全程錄音或錄影;受訪談者不得自行錄音或錄影。 二、申訴人、被申訴人及相關人員應配合調查小組之調查,並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或陳述意見。 三、就涉及調查之特殊專業、鑑定及其他相關事項,得諮詢其他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專業人員。
  2. 調查人員及參與處理職場霸凌事件之人員就申訴人、被申訴人、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
  1. 調查小組應於召開第一次會議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機關並應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
  2. 前項調查報告應送防護委員會,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之申訴要旨。 二、調查歷程,包括日期及對象。 三、申訴人、被申訴人及相關人員陳述之重點。 四、事實認定及理由,包括證人與相關人員陳述之重點、相關物證之查驗。 五、處理建議。
  3. 申訴人或被申訴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調查,經調查小組通知限期配合調查,屆期仍未配合者,調查小組得不待其陳述,逕行作成調查報告。
  1. 防護委員會應依調查結果,至遲於調查報告完成日起一個月內,為職場霸凌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並將決定結果交由機關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
  2. 調查報告及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應於決定作成日起七日內送上級機關備查。
  3. 職場霸凌行為人為機關首長時,其調查報告、相關事證及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應於決定作成日起七日內送保訓會。

各機關為防治職場霸凌,應於不牴觸本辦法之範圍內,訂定職場霸凌之調查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並公開揭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