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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六 節之一 非金屬可撓導線管配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六 節之一 非金屬可撓導線管配線

金屬可撓導線管及其相關配件之使用及裝設,依本節規定辦理。

金屬可撓導線管指由合成樹脂材質製成,並搭配專用之接頭及配件,作為電氣導線及電纜裝設用,按其特性分類,常用類型如下: 一、PF(plastic flexible)管:具有耐燃性之塑膠可撓管,其內壁為圓滑狀、外層為波浪狀之單層管。 二、CD(combined duct)管:非耐燃性之塑膠可撓管,其內壁為圓滑狀、外層為波浪狀之單層管。

  1. 金屬可撓導線管不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導線之運轉溫度高於導線管之承受溫度者。 二、電壓超過六○○伏者。 三、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場所。 四、作為照明燈具及其他設備之支撐。 五、周溫超出導線管承受溫度之場所。
  2. PF管亦不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易受外力損傷之場所。 二、隱蔽場所。但可點檢者,不在此限。
  3. CD管亦不得使用於鋼筋混凝土以外之場所。

金屬可撓導線管以絕導線配線時,其導線安培容量應依表一六~七選定。

金屬可撓導線管之管徑選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線徑相同之導線穿在同一管內時,其導線數在一○條以下者,應依表二四八之五~一選定;導線數超過一○條者,應依表二四八之五~二選定。 二、管線裝置時彎曲較少,且容易拉線及換線者,若穿在同一管內之線徑相同且在八平方公厘以下應依表二四八之五~三選定;其餘得依表二三八之五~四及表二四八之五~四,及參考表二四八之五~五由導體、絕及被覆截面積總和不大於導線管內截面積之百分之四八選定。 三、線徑不同之導線穿在同一管內時,得依表二三八之五~四、表二四八之五~四及參考表二四八之五~五由導體、絕緣及被覆截面積總和不大於導線管截面積之百分之三二選定。

  1. 金屬可撓導線管之管口處理、伸縮,及於混凝土內集中配管,應依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
  2. 非金屬可撓導線管相互間不得直接連接,連接時應使用接線盒、管子接頭或連接器。

金屬可撓導線管進入線盒、配件或其他封閉箱體,管口應裝設護套,以保護導線免受磨損。

採用金屬可撓導線管配線,其導管盒、接線盒及裝接線配件,應有足夠之強度。

  1. PF管以明管敷設時,應於導線管每隔九○○公厘處或距下列位置三○○公厘以內處,裝設護管帶固定: 一、配管之二端。 二、管及配件連接處。 三、管及管連接處。
  2. 金屬可撓導線管相互間與管及接線盒相接之長度,應依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