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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1 筆:名稱 1・條文 10
法官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實施辦法預覽 ↗
條文定位10
法官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實施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法官法第七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法官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實施辦法第 2 條預覽 ↗
實任法官任職十五年以上年滿七十歲者,應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占缺法院應於其屆滿七十歲前三個月,函報司法院核定。 實任法官任職十五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身體衰弱,難以勝…
法官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實施辦法第 3 條預覽 ↗
經核定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之法官,得從事研究、調解或其他司法行政工作。 前項所稱調解,指在占缺法院或司法院指定之法院辦理調解業務;所稱司法行政工作,指以擔任會議主席…
法官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實施辦法第 4 條預覽 ↗
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之法官從事研究者,應視其占缺法院,由下列機關(以下簡稱主辦機關)主辦之:
一、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及懲戒法院,由最高法院主辦。
二、高等行政法…
法官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實施辦法第 5 條預覽 ↗
研究項目之確定方式如下:
一、由司法院各業務廳於每年五月底及十一月底前擬定研究題綱或指定研究個案,函送主辦機關,列入研究項目。
二、由主辦機關擬定研究題綱或指定…
法官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實施辦法第 6 條預覽 ↗
研究方法依其參加人數之多寡,分別如下:
一、個別研究:由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之法官就已列入之研究項目從事研究。
二、集體研究:由司法院各業務廳或主辦機關不定期邀集停…
法官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實施辦法第 7 條預覽 ↗
各級法院應於每年六月底及十二月底前,分別造具停止辦理審判案件法官次半年度自願從事研究、調解或其他司法行政工作清冊,函送主辦機關列管。 前項冊列人員應於該半年度終…
法官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實施辦法第 8 條預覽 ↗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就任之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屆滿而未連任者,視同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之法官;自同年十月一日起就任之司法院大法官,其由法官、檢察官轉任者,亦…
法官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實施辦法第 9 條預覽 ↗
前條視同停止辦理審判案件法官之司法院大法官及本辦法施行前已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停止辦理案件之實任法官,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改依本辦法從事研究…
法官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實施辦法第 10 條預覽 ↗
本辦法除第七條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三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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