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共 11 筆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66 條預覽 ↗
六十六、當事人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者,書記官應於七日內將卷宗交給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或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憲法法庭閱卷規則第 11 條預覽 ↗
聲請人得偕同隨員抄錄、重製或攝影卷宗,隨員應出示證件,並於閱卷登記簿簽名或蓋章。 隨員不得單獨在場閱卷。
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51 條預覽 ↗
五十一、訴訟事件分案前,當事人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者,書記官應於七日內將卷宗交給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或付與…
辦理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案件卷內文書閱卷作業要點第 13 條預覽 ↗
十三、聲請人得偕同隨員抄錄、重製或攝影卷宗,隨員應出示證件,並於閱卷登記簿簽名或蓋章。 隨員不得單獨在場閱卷。
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第 9 條預覽 ↗
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宗
法院卷證電子化作業要點第 6 條預覽 ↗
六、紙本卷證如含有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應另以不同卷面裝訂為獨立卷宗或其他適當方式保存,以資區別。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訴訟卷宗整理要點第 10 條預覽 ↗
十、卷證資料如含有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應另以不同卷面裝訂為獨立卷宗並於卷面加註「限制閱覽」或以其他適當方式保存。 前科資料、送…
臺灣高等法院聲請閱覽刑事案件卷證須知第 6 條預覽 ↗
六、閱卷流程 (一)閱覽實體卷證: 1.聲請人應依指示或預定閱覽時間到達閱卷室並出示身分證件,向閱卷室承辦人員洽取卷宗閱覽,聲請人若為被告應由法院人員於安全防護…
國民法官法第 53 條預覽 ↗
檢察官於起訴後,應即向辯護人或被告開示本案之卷宗及證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拒絕開示或限制開示,並應同時以書面告知理由: 一、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訴事實…
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軍人權益事件審理細則第 26 條預覽 ↗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勤務法庭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前項情形,依法令…
法院組織法第 90 條之 1預覽 ↗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
預覽
最近修正的法規
異動條文近一年 980 次異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