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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79 筆:名稱 2・條文 377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預覽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預覽 ↗
條文定位377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1 條預覽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及撫卹,依本法行之。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2 條預覽 ↗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銓敘部。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3 條預覽 ↗
本法適用於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相關法律任用,並經銓敘審定之人員。 前項人員退休、資遣或撫卹之辦理,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現職人員為限。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4 條預覽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退撫新制:指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起實施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制度;該制度係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提撥費用建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5 條預覽 ↗
公務人員或其遺族依本法請領之給與,分為退休金、資遣給與、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撫卹金、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以下統稱退撫給與)。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6 條預覽 ↗
前條所定退撫給與,屬於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計得者,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屬於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計得者,應由退撫基金支給。 前項退撫新制之實施,因機關改制或其他…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7 條預覽 ↗
第六條所定退撫基金,由公務人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設立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退撫基金費用按公務人員本(年功)俸(薪)額加一倍百分之十二…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8 條預覽 ↗
前條第二項所定退撫基金費用之實際提撥費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依據退撫基金定期財務精算結果,共同釐訂並公告之。 前項財務精算結果之不攤提過去未提存負債最適提撥費…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9 條預覽 ↗
公務人員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依本法規定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而未予併計發給退休金、資遣給與或撫卹金之年資,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按未採計年資占繳費年資之比率計算後,…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10 條預覽 ↗
退撫基金之運用及委託經營,應由專責單位進行專業投資,並按季公告收支及運用情形。 本法所定退撫基金之收支、管理、運用事項及前項專責單位型態,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另以…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11 條預覽 ↗
公務人員依本法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所具下列退撫新制實施前之未曾領取退離給與之年資,得予採計:
一、曾任編制內有給專任且符合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公務人員年資。…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12 條預覽 ↗
公務人員依本法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後之任職年資採計,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以依法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實際繳付日數計算。
二、曾經申請發還退…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13 條預覽 ↗
公務人員依前條第四款、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時,自初任或轉任到職支薪或復職復薪之日起算,逾三個月後始申請者,應另加計利息。 前條及前項補繳…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14 條預覽 ↗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公務人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均有任職年資者,應前後合併計算。其中屬於退撫新制實施前之任職年資,最高採計三十年;退撫新制實施後之任職年資可…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15 條預覽 ↗
公務人員曾依法令領取由政府編列預算或退撫基金支付退離給與或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者,其再任公務人員時,不得繳回原已領取之退離給與或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其依本法重行退…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16 條預覽 ↗
公務人員之退休,分自願退休、屆齡退休及命令退休。 依法銓敘審定之法官,不適用第十九條屆齡退休及第二十條命令退休之規定。但合於本法所定退休條件者,得申請退休。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17 條預覽 ↗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五年,年滿六十歲。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 公務人員任職滿十五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出…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18 條預覽 ↗
公務人員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經其服務機關依法令辦理精簡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二十年。
二、任職滿十年而未滿二十年,且年…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19 條預覽 ↗
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且年滿六十五歲者,應辦理屆齡退休。 前項所定年滿六十五歲之屆齡退休年齡,於擔任危勞職務者,應由其權責主管機關就所屬相關機關相同職務之屬性,及…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20 條預覽 ↗
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其服務機關主動申辦命令退休:
一、未符合第十七條所定自願退休條件,並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有下列身心傷病或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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