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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8 筆
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 條之 4預覽 ↗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
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預覽 ↗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
中華民國刑法第 135 條預覽 ↗
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 條之 3預覽 ↗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第 54 條預覽 ↗
聲譽。 六、因服用酒類或施用毒品等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重傷,或致人死傷而逃逸,違反有關法律規定。 七、對他人為性侵害,經有關機關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
兵役法第 44 條預覽 ↗
年以上,因服用酒類、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施用毒品、犯罪自殺或從事其他違法行為致死者,不適用第一項第四款規定。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 條預覽 ↗
聲譽。 六、因服用酒類或施用毒品等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重傷,或致人死傷而逃逸,違反有關法律規定。 七、對他人為性侵害,經有關機關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通用版量刑鑑定試行要點第 3 條預覽 ↗
五條之三第二項前段及同條第三項前段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 (三)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之殺人未遂罪。 下列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且由地方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應行國民參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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