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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567 筆
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10 條預覽 ↗
本標準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10 條預覽 ↗
各公私場所對污染源採多重污染防制措施者,應檢具書面資料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建築低於第九條所規定高度之排放管道。前項情形,應以實際排放管道高度依第九條或中…
廢棄物焚化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10 條預覽 ↗
煙道排氣中各種污染物之濃度計算均以凱氏溫度二七三度及一大氣壓下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並以排氣含氧量一一%為參考基準,校正公式如下: 21-11 C=…
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10 條預覽 ↗
八十六年八月八日以前已完成建造、建造中、完成工程招標程序或未經招標程序已完成工程發包之簽約,並未將戴奧辛排放標準列於工程招標規範,且具相關證明文件之焚化爐,應自…
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10 條預覽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公私場所依第八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所提申請,應於收到書面資料後辦理現勘及審查作業,必要時得通知業者補正,且審查範圍不得及於申請項目或…
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10 條預覽 ↗
公私場所使用廢氣燃燒塔達下列情形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格式,於發生日起三個月內提交改善計畫書,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審查,並依審查核定之內容進行改善。提報及審查期…
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1 條預覽 ↗
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2 條預覽 ↗
…氣壓下每立方公尺體積。 十五、ng:奈克,相等於10-9公克。 十六、TEQ(Toxicity Equivalency Quatity of 2,3,7,8-tetrachlori…
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3 條預覽 ↗
本標準適用對象為各行業所設鍋爐設施。 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另有管制之鍋爐,或區域另訂有較嚴標準者優先適用該標準。
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4 條預覽 ↗
本標準規定值如下: 一、粒狀污染物、氮氧化物及硫氧化物等空氣污染物應符合附表一之規定。 二、使用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公告之固態生質燃料、固體再生燃…
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5 條預覽 ↗
備用鍋爐或雙燃料系統鍋爐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排放應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不適用前條規定: 一、因蒸汽供應來源中斷、原鍋爐氣體燃料供應中斷等不可歸責於公…
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6 條預覽 ↗
標準各種污染物之濃度計算,均以凱氏溫度二百七十三度及一大氣壓下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燃燒過程排氣中之氧氣百分率以百分之六氧氣為參考基準,污染物濃度及…
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7 條預覽 ↗
既存鍋爐未能符合第四條附表一標準規定值,並已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前檢具空氣污染改善計畫,且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其改善期限者,因下列情形之一,…
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8 條預覽 ↗
除水泥業以外,其他行業別之加熱設備或程序,使用固態生質燃料、固體再生燃料或廢棄物再利用燃料者,準用附表二、附表三及第六條規定。但特定行業另有規定戴奧辛及重金屬排…
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9 條預覽 ↗
本標準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玻璃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1 條預覽 ↗
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陶瓷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1 條預覽 ↗
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固定污染源戴奧辛排放標準第 1 條預覽 ↗
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水泥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1 條預覽 ↗
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玻璃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2 條預覽 ↗
本標準適用於平板玻璃、玻璃纖維、容器玻璃、玻璃基板、影像管、光學、色版、燈罩、電器用玻璃、水玻璃、玻璃釉料及其他玻璃製造用熔融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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