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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46 筆:名稱 3・條文 43
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預覽 ↗
營利事業於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預覽 ↗
營利事業於國際機場園區內之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預覽 ↗
條文定位43
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第 1 條預覽 ↗
本標準依工廠管理輔導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第 2 條預覽 ↗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範圍,應符合下列認定標準:
一、以行政院主計總處編印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C大類製造業之中類,自第八類食品製造業至第三…
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第 3 條預覽 ↗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一定面積及一定電力容量、熱能之規模認定標準如下:
一、下列工廠,一定面積指廠房面積達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一定電力容量、熱能指馬力與電熱合計達二…
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第 4 條預覽 ↗
因前二條之修正,致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或一定面積與一定電力容量、熱能規模之認定標準變更時,原非工廠範圍或規模之業者,依修正後之範圍或規模之認定標準應辦理工…
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第 5 條預覽 ↗
因第二條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範圍修正,致已取得設立許可或登記之工廠,依修正後之認定標準非為工廠範圍者,由主管機關逕為廢止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但應於作成行政處分前…
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第 6 條預覽 ↗
因第三條工廠規模之認定標準修正,已取得設立許可或核准登記之工廠,依修正後認定標準非屬工廠規模者,業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廢止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 前項業者未完成廢止…
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第 7 條預覽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營利事業於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營利事業於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第 2 條預覽 ↗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貨物:指原料、物料、半製品、製成品或商品。
二、所得:指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三、國際金屬期貨交易所:指在國外為合法登記,且經國外法令許…
營利事業於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第 3 條預覽 ↗
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僅從事準備或輔助性質之活動,自行或委託自由港區事業於自由港區內從事貨物之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
營利事業於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第 4 條預覽 ↗
前條第一項所定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僅從事準備或輔助性質之活動,依下列規定審查之:
一、依境外法律設立或登記之營利事業,視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僅從事準備或輔助性質之…
營利事業於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第 5 條預覽 ↗
經審查符合前條規定之營利事業自行或委託自由港區事業於自由港區內從事貨物之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活動,符合下列範圍者,其銷售貨物之所得,得適用第三條規定免徵營利事…
營利事業於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第 6 條預覽 ↗
營利事業申請適用第三條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應於所得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第三個月終了日前,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自由港區所在地之自由港區管理機關申請…
營利事業於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第 7 條預覽 ↗
營利事業取得前條第一項證明函後,應如期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於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填報及檢附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當年…
營利事業於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第 8 條預覽 ↗
營利事業已依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及本辦法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嗣後發現其從事實際交易情形不符合第三條至第五條規定者,營利事業應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其不符…
營利事業於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第 9 條預覽 ↗
營利事業應於辦理各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將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租稅獎勵表提送自由港區管理機關。 自由港區事業應於辦理各年度營利…
營利事業於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第 10 條預覽 ↗
營利事業委託自由港區事業於自由港區內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之業務,如受委託之自由港區事業或受託內容有變更,或因合約屆滿再行續約者,應依第六條規定重行申請…
營利事業於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第 11 條預覽 ↗
自由港區營運機構得報請主管機關認可國際金屬期貨交易所為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之交易所,並將該經認可之交易所認證之商品及同一稅則號別之商品,報請主管機關核定為本條…
營利事業於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第 12 條預覽 ↗
經認可之國際金屬期貨交易所如有新增認證商品項目,應由自由港區營運機構報請主管機關核定為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商品。其新增認證商品如為金屬以外之商品,且自由…
營利事業於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第 13 條預覽 ↗
第十一條所定國際商港之自由港區營運機構得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其自由港區為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自由港區:
一、申請書。
二、營運計畫書。 前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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