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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7 筆:名稱 2・條文 15
國立臺灣美術館藝術圖書中心閱覽證收費標準預覽 ↗
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預覽 ↗
條文定位15
國立臺灣美術館藝術圖書中心閱覽證收費標準第 1 條預覽 ↗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國立臺灣美術館藝術圖書中心閱覽證收費標準第 2 條預覽 ↗
向本館藝術圖書中心申請閱覽證,應依本標準繳納閱覽證費新臺幣五十元。
國立臺灣美術館藝術圖書中心閱覽證收費標準第 3 條預覽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第 2 條預覽 ↗
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其作業方式及流程如下:
一、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之任一鄉(鎮、市、區)公所申請。
二、鄉(鎮、市、區)公所確認申…
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第 3 條預覽 ↗
申請核發身心障礙證明,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最近三個月內一吋半身照片三張。
二、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未滿十四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影本。 前項申請人委託他人代為申…
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第 4 條預覽 ↗
身心障礙證明之核發、換發、補發、等級或類別變更、註銷及管理作業,由身心障礙者戶籍所在地直轄市主管機關委任所屬機關辦理,或縣(市)主管機關委託鄉(鎮、市、區)公所…
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第 5 條預覽 ↗
身心障礙者戶籍遷徙時,應檢具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及身心障礙證明至遷入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辦理戶籍異動註記。 遷出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戶政機…
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第 6 條預覽 ↗
(刪除)
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第 7 條預覽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確認身心障礙者有本法第五十條個人照顧服務、第五十一條家庭照顧者服務或第七十一條經費補助需求,應先進行需求評估訪談及製作評估報告,並經籌…
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第 8 條預覽 ↗
身心障礙者對於前條需求評估結果有異議時,應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重新需求評估,並以一次為限。但本法第七十一…
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第 9 條預覽 ↗
本辦法之需求評估,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針對設籍於轄區內且實際居住者辦理為原則。但有特殊事由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
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第 10 條預覽 ↗
罹患嚴重疾病、行動困難、外出能力受限或有其他特殊事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指派需求評估人員至申請人居住地進行需求評估…
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第 11 條預覽 ↗
本辦法之需求評估須由社會工作、特殊教育、復健諮商、心理諮商或醫事等相關系(所)畢業,並接受各級主管機關辦理之需求評估課程訓練取得證明之人員為之。
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第 12 條預覽 ↗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七條附表一,自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一日施行;一百十二年五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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