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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9 筆
交通部航港局經管公有財產提供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使用辦法第 8 條預覽 ↗
局經管。 二、地上物無使用價值者,經營機構應自行拆除地上物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 13 條預覽 ↗
轉為國有。 二、地上物無使用價值者,承租人應自行拆除地上物。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辦理者,承租人應於租期屆滿或終止租約三個月前,會同出租機關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手續。地上物移轉為國有至租
國土測繪法第 11 條預覽 ↗
辦理前二條勘查或測量事項,須遷移或拆除地上物,致所有權人、占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遭受損失者,應予協議補償;協議不成時,其屬私有者,得依法徵收。
區域計畫法第 21 條預覽 ↗
物恢復原狀。 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經管國際機場園區公有土地提供使用辦法第 12 條預覽 ↗
經管。 二、地上建物無使用價值者,機場公司應自行拆除地上物
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第 6 條預覽 ↗
關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勘查或測量事項,須遷移或拆除地上物時,應於測量標施測或設置必要之範圍內擇其損失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 11 條預覽 ↗
約保證金,於租期屆滿或租約終止時,抵付欠繳租金、拆除地上物或騰空租賃物、損害賠償等費用後,如有賸餘,無息退還,如有不足,由承租人另行支付。 承租人依第三十九條規定轉讓其租賃權,其已
停車場法第 11 條預覽 ↗
,係指非法定空地而無地上物或經依建築管理法令規定拆除地上物之土地。
國土計畫法第 38 條預覽 ↗
或一部登記。 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或勒令歇業而不遵從者,得按次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處罰,並得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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