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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15 條預覽 ↗
依前條第一項須限期繳清差額之公私場所,有下列原因之一無法於期限前一次補繳加徵之差額者,得於期限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分期繳納: 一、因颱風、地震、水…
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2 條預覽 ↗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依物質之銷售數量徵收之指定公告物質空氣污染防制費及第二款所定依油燃料之種類成分與數量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應依其每月油燃料種類、成分…
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3 條預覽 ↗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依其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種類及數量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應依其每季排放空氣污染物種類、排放量及操作紀錄,按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公告之收費…
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4 條預覽 ↗
公私場所依前條規定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且其固定污染源排放二種以上空氣污染物者,應按其個別排放量計算費額,計算公式如下: 個別空氣污染物費額=個別空氣污染物排放量×…
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5 條預覽 ↗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對營建工程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營建業主應於開工前檢具登載工程類別、面積、工期、經費、涉及空氣污染防制費計算之相關工程資料及自行計算…
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6 條預覽 ↗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繳納期限,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 一、依法不須申請開工、使用執照、工程驗收或繳納費額為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以下者,應於開工前全額繳納。 二…
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7 條預覽 ↗
營建工程工程類別、面積、工期、經費或涉及空氣污染防制費計算之相關工程資料改變,營建業主應於申請使用執照或工程驗收前,檢具相關文件,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8 條預覽 ↗
各級主管機關依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及前條規定辦理相關申報審查、核定及通知等業務時,得視實際需要,委託專責機構辦理。
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9 條預覽 ↗
中央主管機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費查核作業,得通知該公私場所於十五日內提報下列計算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相關資料: 一、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平面配置圖。 二、原…
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10 條預覽 ↗
公私場所依第三條規定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其計算依據之順序如下: 一、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監測…
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11 條預覽 ↗
中央主管機關針對以檢測結果計算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進行檢測,其檢測結果換算單位活動強度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與公私場所申報數值差異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中央…
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12 條預覽 ↗
中央主管機關查核以排放係數或質量平衡計量方式計算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重新核算該固定污染源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 一、中央…
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13 條預覽 ↗
公私場所選擇以排放係數計算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者,其申報季排放量與中央主管機關查核結果差異達二倍以上及七.五公噸以上時,應於收到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文件之次…
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14 條預覽 ↗
公私場所依法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者,各級主管機關應審查核算並通知其審查結果。其結算不足者,加徵其差額,並限期於九十日內繳納,屆期未繳清者,逕依本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辦…
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16 條預覽 ↗
公私場所依前條規定申請分期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時,其申請之文件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於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主管機關得依下…
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17 條預覽 ↗
公私場所依第三條規定應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央主管機關得逕依其固定污染源產品產量、原(物)料使用量、燃料使用量、檢測結果、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原始數…
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18 條預覽 ↗
(刪除)
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19 條預覽 ↗
(刪除)
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20 條預覽 ↗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依第三條規定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者,應每日計量及記錄其須依第九條規定提報之相關紀錄報表。但以質量平衡計量方式推估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者,得每批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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