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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準則第 1 條預覽 ↗
本準則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準則第 2 條預覽 ↗
本準則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業務(以下簡稱查核業務)委任所…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準則第 3 條預覽 ↗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提供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運轉資料,並派員執行查核業務。 主管機關為執行查核業務,得要求公用售電業提供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相…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準則第 4 條預覽 ↗
主管機關執行查核業務,必要時得邀集公用售電業、輸配電業、有關機關(構)、學者或專家協同辦理。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準則第 5 條預覽 ↗
主管機關於執行查核業務前,應以書面方式通知受查核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於指定期日到場。 受查核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未能於指定期日到場者,應指定代理人攜帶前項…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準則第 6 條預覽 ↗
主管機關派員執行查核業務時,應當場表明身分及目的,並出示主管機關核發之公文或證明文件。 前項人員於執行查核業務時,應核對受查核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或其代理人之…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準則第 7 條預覽 ↗
主管機關執行下列查核事項時,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應配合辦理: 一、設置場址相關資訊。 二、發電系統之數量、功率、運轉及出廠資料。 三、發電系統維運概況。 四、…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準則第 8 條預覽 ↗
主管機關執行查核業務時,應製作紀錄,詳實記載下列事項: 一、受查核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名稱、設置場址、負責人或其代理人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二、查核機關名稱、…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準則第 9 條預覽 ↗
主管機關執行查核業務後,發現受查核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有違反本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準則第 10 條預覽 ↗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如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檢查之情形,主管機關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處以罰鍰。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未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提供再生能源發…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準則第 11 條預覽 ↗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全國性內政財團法人報送備查資料編製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全國性內政財團法人報送備查資料編製辦法第 2 條預覽 ↗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所定財團法人報送主管機關備查資料,應包括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
全國性內政財團法人報送備查資料編製辦法第 3 條預覽 ↗
工作計畫之訂定,應以達成財團法人設立目的,並符合捐助章程規定。
全國性內政財團法人報送備查資料編製辦法第 4 條預覽 ↗
經費預算之擬編,應秉持零基預算精神,全盤縝密檢討各工作計畫,並按輕重緩急及成本效益等排列優先順序,於可籌措之財源範圍內,妥善規劃整體財務資源。 購建固定資產及投…
全國性內政財團法人報送備查資料編製辦法第 5 條預覽 ↗
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應敘明計畫重點、經費預算、預期效益及收支營運預計表,其格式及內容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全國性內政財團法人報送備查資料編製辦法第 6 條預覽 ↗
工作報告應敘明工作計畫執行情形,並分析達成財團法人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規定之情形,其格式及內容如附件三。
全國性內政財團法人報送備查資料編製辦法第 7 條預覽 ↗
財務報表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依全國性內政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辦理。
全國性內政財團法人報送備查資料編製辦法第 8 條預覽 ↗
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測底泥品質備查作業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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