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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11 筆
刑事訴訟法第 345 條預覽 ↗
上訴權人(二)-獨立上訴
刑事訴訟法第 347 條預覽 ↗
檢察官對於自訴案件之判決,得獨立上訴
法院辦理軍事法院移送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5 條預覽 ↗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配偶或被告之軍事機關長官,均無獨立上訴權。
軍事審判法第 180 條預覽 ↗
告之直屬長官、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於上級軍事法院。 原審之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以被告名義上訴於上級軍事法院。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對於上訴軍事法院
最高法院刑事案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 6 條預覽 ↗
補正,未遵限補正。 4.非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獨立上訴。 5.其他非上訴權人提起之上訴。 (二)上訴已逾十日之不變期間。 (三)被告不為自己利益上訴。 (四)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配
最高法院刑事案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 15 條預覽 ↗
。 2.上訴期間應自當事人收受判決之翌日起算,得獨立上訴之人或原審之代理人、辯護人之上訴期間亦同。 3.囑託部隊或監所長官送達時,應以應受送達人本人收受送達時始生效力。 4.羈押監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62 條預覽 ↗
為能力之被告,雖不得由父母、兄弟、子姪以自己名義獨立上訴,但其上訴,如於書狀內述明確出於被告本人之意思,委任親屬代為撰狀上訴,亦不能謂其上訴為不合法。原審辯護人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
家事事件法第 16 條預覽 ↗
監理人有為受監理人之利益為一切程序行為之權,並得獨立上訴、抗告或為其他聲明不服。程序監理人之行為與有程序能力人之行為不一致者,以法院認為適當者為準。 選任之程序監理人不受審級限制。
法院刑事訴訟須知第 17 條預覽 ↗
回其上訴。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為被告利益起見得獨立上訴,其辯護人或代理人雖亦得代被告上訴。但應以被告之名義為之,且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
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 16 條預覽 ↗
度內為之。 程序監理人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獨立上訴、抗告或為其他聲明不服所繳之裁判費,及經法院同意赴國外、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執行職務之生活費與交通費,得另行請求增給酬金,並
最高法院民事上訴抗告等事件初步審查參考資料第 7 條預覽 ↗
律有特別規定外,其訟訴標的價額或金額無論是否高於獨立上訴,均應依民事訴訟法徵收裁判費。(院字第二一五五號解釋(一)) 二十九、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移送民庭之附帶民訴事件,免徵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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