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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10 筆
刑事訴訟法第 7 條預覽 ↗
相牽連案件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6 條預覽 ↗
相牽連案件管轄之準用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第 23 條預覽 ↗
拘留所對於男女被拘留人應隔離拘留之。 同一案件或相牽連案件之被拘留人同時有數人時,得隔離拘留之。
法院辦理軍事審判法修正施行後軍事法院移送軍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7 條預覽 ↗
被告之利益,同一審級之數被告共同犯罪或同時犯罪之相牽連案件,依羈押地優先原則,並參照前點受理標準,合併移送同一法院。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第 8 條預覽 ↗
相牽連案件經檢察官合併起訴,法院審酌後,認有必要由國民法官法庭依不同審判程序分別審理者,應將各預定進行程序之審理範圍分別載明於審理計畫中。
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38 條預覽 ↗
三十八、刑事相牽連案件經依刑事訴訟法第六條規定合併由同一法院審判者,該法院承辦股得按合併案件數折抵分案件數。 前項併案法院承辦股與被併案法院原承辦股之補分或折抵案件標準,由各法院定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71 條預覽 ↗
同審判、證據調查或辯論程序分別審理之: 一、各該相牽連案件之性質。 二、起訴犯罪事實、爭點或證據之繁雜程度、關聯程度及共通程度。 三、不同被告關於事實或證據之主張之歧異程度。 四、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8 條預覽 ↗
相牽連案件涉及應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者,檢察官宜審酌下列事項,平衡兼顧公共利益、被告、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權益,及國民法官與備位國民法官之理解與負擔,妥慎決定是否合併起訴: 一、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66 條預覽 ↗
造為反詢問;認有必要者,並得為第二輪次之詢問。 相牽連案件經檢察官合併起訴,認有必要者,得按不同犯罪事實依序排定證據調查之次序。 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所提其他調查方法有助於實現第一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5 條預覽 ↗
察書之聲請,應以單一監察對象為限,同一偵、他字或相牽連案件,得同時聲請數張通訊監察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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