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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7 筆
行政程序法第 112 條預覽 ↗
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行政處分不能成立者,全部無效。
行政程序法第 113 條預覽 ↗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時,處分機關應確認其為有效或無效。
行政訴訟法第 6 條預覽 ↗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
行政訴訟法第 117 條預覽 ↗
前條規定,於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準用之。
行政程序法第 115 條預覽 ↗
行政處分違反土地管轄之規定者,除依第一百十一條第六款規定而無效者外,有管轄權之機關如就該事件仍應為相同之處分時,原處分無須撤銷。
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2 條預覽 ↗
三條第一項規定,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者。 (三)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之先行程序: 1.原則: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行政訴訟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67 條預覽 ↗
提起確認訴訟,且未經訴願程序。 (十一)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未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但交通裁決事件,不在此限。 (十二)本案經終局判決後撤回其訴,復提起同一之訴。 (十三)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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