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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16 筆:名稱 2・條文 14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1.03.15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複查成績及閱覽試卷收費標準預覽 ↗
最後修正 112.03.28
條文定位14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典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第 2 條預覽 ↗
三日內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應考人於榜示後申請複查成績限本人為之,並以複查其筆試、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實地測驗、著作或發明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審查成績為限。 應考人應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第 2 條之 1預覽 ↗
應考人申請複查筆試成績,每次每科目收取複查費用新臺幣五十元。申請複查併計為總成績之年終考績(成)成績者,亦同。 應考人申請複查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實地測驗、著作或發明審查、知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第 3 條預覽 ↗
複查成績受理期限、申請方式、收費基準、應載明事項,均應登載於各該考試之應考須知。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第 4 條預覽 ↗
試務機關收到複查成績之申請後,應於十五日內查復之,遇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查復時,得酌予延長並通知應考人。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第 5 條預覽 ↗
複查成績,應核對到考、缺考及違規扣分或扣考紀錄,查對應考人是否未依規定作答或閱卷委員未依規定評分,並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採用申論式試題者,應將應考人之試卷全部調出。以線上閱卷評分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第 6 條預覽 ↗
複查結果發現成績登記或核算錯誤時,應將應考人全部試卷均予複查,重新計算總成績,並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原計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而重計後成績達錄取標準者,經典試委員長核可後,由考選部報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第 7 條預覽 ↗
試務機關複查成績時,如發現有下列情事者,應即報請典試委員長處理: 一、試卷漏未評閱。 二、申論式試題中,計算程序及結果明確者,閱卷委員未按其計算程序及結果評閱。 三、試卷卷面分數與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第 8 條預覽 ↗
申請複查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任何複製行為、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亦不得要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或實地測驗委員姓名及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第 9 條預覽 ↗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複查成績及閱覽試卷收費標準第 1 條預覽 ↗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複查成績及閱覽試卷收費標準第 2 條預覽 ↗
訓練辦法及各項晉升官等(資位)訓練辦法規定,申請複查成績者,每次應繳納新臺幣五十元;申請閱覽試卷者,每次應繳納新臺幣一百元。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複查成績及閱覽試卷收費標準第 3 條預覽 ↗
前條所稱成績,指成績單所列本質特性(或生活管理、團體紀律及活動表現)、專題研討、選擇題、情境寫作及實務寫作題之分數;所稱試卷,指經評閱完畢之選擇題試卡、情境寫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複查成績及閱覽試卷收費標準第 4 條預覽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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