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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15 件
關鍵字命中15
111年審裁字第55號
111.10.06審查裁定
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指摘之系爭複查決定,其性質非屬對一般事項所為之抽象規定,並非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法規範,不得為聲請之客體,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要件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
釋字第778號【醫藥分業下之醫師藥品調劑權案】
108.06.14大法官解釋
診療與調劑分離,讓藥師得以其專業知識技能,核對及複查醫師開立之處方,以保障民眾之用藥安全(立法院公報第81卷第57期,第380頁、第381頁、第383頁、第385頁、第386頁及第
會台字第12760號
107.10.05
關於完成徵收、放領共有分管耕地出租部分後,依耕地複查結果,將剩餘之共有分管耕地自耕部分移轉登記至實際耕作之自耕共有人所有,違反憲法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等語。核其
會台字第11431號
103.09.26
(下稱系爭函),變更聲請人為代繳義務人,作成重核複查決定。聲請人不服該決定,循序提起行政爭訟,經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判字第九0七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駁回。聲請人認確定終局判
會台字第11333號
102.03.08
,成績未達最低錄取標準而未獲錄取,聲請人申請成績複查,經該校函覆成績無誤。聲請人不服向教育部提起訴願,經該部以招生為大學自主事項,已函請學校妥處並函覆聲請人(下稱教育部函),而該校
會台字第10796號
101.09.14
為考試事件,認典試法第二十三條及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第八條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工作權及第十八條人民服公職權利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8595號
97.03.21
十一年度之租賃所得稅而變成重複課稅,經聲請人申請複查後,國稅局始將宏O企業社租賃行為之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退稅,此種突襲並未事前告知而剝奪宏O企業社之營業權;國稅局以事後一紙核課
會台字第7968號
95.07.14
為教師甄選事件,認考試院訂定之應考人申請複查考試成績處理辦法第八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疑義,就本院釋字第三一九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案。
會台字第4839號
83.08.05
度判字第二一六一號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應考人申請複查考試成績處理辦法第八條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4587號
82.12.10
蔡鏡輝聲請書為考試院發布之「應考人申請複查考試成績處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牴觸憲法請予解釋案。
釋字第321號
82.06.18大法官解釋
有關稅捐案件申請複查時,以繳納一定比例之稅款或提供擔保為條件之規定,使未能繳納稅款或擔保之人喪失法律救濟之機會,係對人民訴願及訴訟權所為不必要之限制,與憲法第十六條之意旨有所不符,
釋字第319號
82.06.04大法官解釋
申請複查考試成績處理辦法之限制規定違憲?
會台字第3604號
79.12.20
政法院七十九年度裁字第三四七號裁定及「應考人申請複查考試成績處理辦法」第八條之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2361號
75.01.07
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繳納三分之一稅款申請複查,依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視為未申請複查,從程序上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並未適用財政部所頒之稅捐稽征法實施注意事項第九條,聲請人據以
會台字第514號
53.12.02
第九十三條第十九五條所明定,而聲請人就其曾經申請複查之主張,復未能為切當之證明再訴願決定,本此見解駁回聲請人之再訴願於法尚無違誤,為其判斷基礎是原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營業稅法及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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