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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10 筆
中華民國刑法第 312 條預覽 ↗
侮辱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 310 條預覽 ↗
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28 條預覽 ↗
明知為虛偽之事而指摘或傳述犯誹謗罪者加重本刑三分之一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26 條預覽 ↗
犯人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集會遊行法第 30 條預覽 ↗
集會﹑遊行時,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侮辱﹑誹謗公署﹑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29 條預覽 ↗
下罰金 對於已死之人明知為虛偽之事而指摘或傳述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25 條預覽 ↗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第 18 條預覽 ↗
項,應檢舉之: 一、違背國家及革命利益者。 二、誹謗 領袖攻訐長官者。 三、組織非法團體或挑撥是非破壞團結者。 四、觸犯刑章而罪嫌重大者。 五、破壞制度違抗命令者。 六、各項措施
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第 9 條預覽 ↗
佈告欄或其他類似功能之方法,從事散布謠言、詐欺、誹謗、侮辱、猥褻、騷擾、威脅或其他違反社會善良風俗之資訊。 (八)其他不符臺灣學術網路設置目的之行為。 前項各款行為涉及不法情事者,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 11 條預覽 ↗
賭場保鑣或其他非法、不正當行業,經查屬實。 七、誹謗長官、破壞團結,情節重大或言行故意損害民防團隊形象,經查屬實。 八、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訓練、演習、服勤或支援軍事勤務。 九、因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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