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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325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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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25 條,若有人散布文字或圖畫,並意圖散布於公眾之間,其內容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則會被視為誹謗罪。根據該條,該罪行的懲罰為處以六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的罰金。若是指控涉及的文字或圖畫更具傷害力,例如公開於報紙、電視等媒體,或有更廣泛的影響力,則據此法條罰則會更重,處以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的罰金。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的相關解釋,誹謗罪必須符合以下要件:(1)具有散布性,即必須要有散布給一般公眾的行為;(2)言論內容足以毀損他人名譽;(3)言論內容涉及的事實不真實,且缺乏配合的真憑實據;(4)言論內容非涉及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 例如,在一則新聞報導中,某人散布於多個社交媒體平台上指控他人在經營一家餐廳期間使用不衛生的方法,並聲稱其食品安全違規。該指控被認定具有散布性且足以毀損餐廳業者的名譽,且證據明顯且具有客觀性。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 325 條,法院可判處這名散布者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的罰金。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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